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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当选为人大代表了吗?

换届选举 2020-05-06 23:2019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朋友圈有人咨询:“某县一选区共有选民1000名。在选举县人大代表时,发出选票800张,收回501张。候选人张三获得赞成票251票(所有候选人和另选他人中的最高票)。选举委员会在确定张三是否当选时产生了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三未能当选。理由为:发出选票800张,表明有800人参加投票,张三得票数少于800的半数400票。另一种意见认为张三当选。理由为:收回选票501张,表明501人参加投票,251票超过501票的半数。那么,如何理解“参加投票的选民”,张三当选为人大代表了吗?

  笔者认为,理论上,应该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发出多少选票就意味着有多少选民参选;选票收回过程是一个技术性过程,发出的选票可能全部收回也可能部分收回,不能以收回多少选票来确定参选人数。选举法对此规定的十分明确,不应出现疑义。两者之间是递进关系,不是选择关系。

  第一,选举的有效性是前提,即选举法规定的已登记选民的过半数参加选举,此次选举即为有效选举。

  第二,选举结果的有效性,即以参加选举的选民为基数,得票超过半数的即为当选。

  此案例的复杂性在于如何认定参加选举的选民是以发出选票的800为基数还是以收回选票的501为基数?笔者认为应以发出选票为基数。因为发出选票即意味着选民实际参加人数,否则就是多发选票弄虚作假;而收回选票只有501张不能作为实际参加选举选民的认定基数,理由是未收回的选票无论各种原因都属于“弃权”(选举工作人员操弄选票收回的除外)。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也就是说,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方能开会选举,选举人获得参选人数过半数始得当选。

  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发出800张选票表明参选人数是800人,过半数必须400人以上选票。

  发出选票800张,收回501张,张某获票251张,明显未过半,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实际发了800张选票证明有800人参选,最后收回501张选票本身就有问题,那近300张选票怎能没收回,就算没收回也应计入总票数,按弃权对待。

  故不能按501收回选票一半来计算票数。1000选民发800选票,最后251票当选。这么认定,肯定违反选举法。251人能代表1000名选民意愿吗?

  因此,按照选举法和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候选人张三当选人大代表,必须符合“两个过半”。即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由此可见,选区共有选民1000名。在选举县人大代表时,发出选票800张,收回501张。候选人张三获得赞成票251票,没有过半,不能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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