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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换届选举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换届选举 2020-05-06 23:417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选举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三种。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委派或指定。其中担任村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

  、成员变更处理方法:村民选举委员会个别成员辞职、被提名为候选人(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务)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增补。增补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是否补选或以何种方式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6

  、推选方式:以相邻居住的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4

  、妇女代表应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6

  、选民登记工作是选举中一项极其重要的程序,是组织选举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之又慎。2

  )属地条件:①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③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且本人出具在原户籍地未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3

  )政治条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参选村民,应予登记)4

  )对于精神病患者(以医院证明为准)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3

  、哪些人不能登记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即使在本村辖区内居住一年以上,也不能列入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受理村民申诉(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6

  最后为便于存档备查和便于核对,对选民要登记造册。确认无误后,发给选民证(盖上村民选举委员会章)。

  、基本条件:具有本村选民资格(为引导选民以公心、按要求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该在选民登记后、候选人提名前,把村委会候选人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向选民张榜公布,便于选民了解和掌握)2

  、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在村民会议上以投票形式直接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参加候选人提名的选民应当超过全部选民的半数)3

  、基本要求:等额提名、差额原则、得票多数确定(不需过半数)、不得委托、不设流动票箱。要求必须有一名妇女名额。

  :1、候选人中应当有妇女候选人2、被判处刑罚的选民一般不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提名候选人的日期、时间、地点。4、谐音字可认定为同一人,错字不可以。5、开箱前明确何种为有效票,何种为无效票或部分有效部分无效。4

  、竞争演讲方式:正式选举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通知村民演讲的时间、地点等。候选人演讲同时,要回答村民提问。村民选举委员会要把握好每人的演讲时间。3

  a(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要在正式选举五日前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

  6号公告)。选举日期确定后,推迟选举的,在推迟时间内取得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列入选民名单。

  、委托票:在选举日不能到场投票的,可以提前委托本村近亲属选民代为投票,办理委托投票的具体程序是:外出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本人填写“村民委托投票”,写清受委托本村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选民的姓名、与本人关系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不办理委托手续,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委托投票的证明材料,在投票选举三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2

  、开箱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明确有效票和无效票(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票)的认定原则。4

  、选举前要制定投票办法(投票方式:是否设分会场、是否设流动票箱级人员;选票有效、无效的认定原则)报送镇民政办备案,并及时向村民公布。6

  :1、是否设分投票站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2、设分会场的,投票结束后,都要将票箱拿到主会场同时开箱唱票。3、原则不提倡设流动票箱。确实需设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使用流动票箱的人员(老弱病残,需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正式投票选举前三日公布名单。4、对于难以确定,又极易引发选举纠纷的选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可提议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5、选举工作人员。

  日内,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新、老村委会就公章、办公用品、办公场所、财务账目等进行交接,镇指导组进行监督,村党组织参与。对于无故拖延、拒不移交而影响新一届村委会正常开展工作、造成集体财产损失或在移交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推选产生2

  、其成员应在镇纪委指导下,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提名、审核、差额选举等程序产生。选举结果报镇党委和纪委备案。发布10号公告3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经管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4

  、任期三年,一般有3—5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成员(不含村委会成员、)或者其他党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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