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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br

换届选举 2019-05-18 17:2812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0日下午对法官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提出,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建议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在总则中增加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第三条中增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

  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法官依法办理国家赔偿、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与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有较大差别,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将国家赔偿案件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并列规定,与引渡、司法协助案件分别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三、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中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法官。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枉法仲裁等行为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除名,因此,被除名的仲裁员也不能担任法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不得担任法官。

  四、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在该法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法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回避情形中增加法官的父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五、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法官“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的”,应当追究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证据外,对案件材料有上述行为的,也应予以追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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