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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严明换届纪律选出过硬班子

换届选举 2019-05-23 16:0420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关于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泉州市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行为暂行规定》《泉州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文件解读

  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是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的首次村级组织换届。近日,泉州市委组织部联合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等部门印发《关于严肃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纪律的通知》《泉州市防止和查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行为暂行规定》《泉州市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在此,市委组织部对三份文件重点内容进行图文解读,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圆满完成。

  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砸毁或抢夺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不正当手段破坏和妨害选举;

  二、严禁“村霸”、宗派恶势力、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指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采用摄录手段泄露写票内容等不正当活动;

  三、严禁采用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利用分发传单、张贴大字报、发布手机短信、在网络等媒体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等方式扰乱换届选举工作;

  四、严禁采取安排选民、党员吃喝玩乐等消费活动,向选民、党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电子红包和各种礼品,或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些利益等形式,在推荐和选举中拉票、贿选等非法行为;

  五、严禁私自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微信、分发名片、当面拜访,或者委托、授意亲属、朋友等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给予关照而进行拉票;

  六、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换届选举中就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举证、控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九、严禁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以职权和工作之便影响和干扰换届选举;

  十、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或私分公款公物、滥发奖金、补贴或纪念品,进行公款旅游、公款吃请等行为。

  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以获得选票为目的,由本人、亲友、竞选团队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其他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购物卡、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电子转账、电子礼品预付卡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不论数额大小);

  (4)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水电费、电话费、线上购物平台代付等费用进行拉票的;

  (8)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给予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让其退出选举的;

  (9)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迫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帮助游说等舞弊活动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说明;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投票选举前查实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参与、帮助他人的,比照为自己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某村支书候选人利用购买的墨鱼虾干、黄鱼干“疏通”相关党员或家属,以此拉票,顺利当选。该镇宣布选举无效。公安机关对贿选候选人进行立案调查,要求受贿党员清退相关财物,并作深刻检讨。

  某村党员张某为了竞选村委会主任,拿2万元现金给候选人李某,意图让李某退出竞选,造成不良后果,被处以留党察看处分。

  某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期,候选人虞某因担心自己落选,先后到选民张某、胡某等家中,以每张选票100元的价格。有关部门依法对虞某分别处以取消候选人资格和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是指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对责任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责任追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及单独或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1)依照党章、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和配合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2)县(市、区)、台商投资区,乡镇(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

  (3)县(市、区)、台商投资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挂钩、包村(包片)的县(市、区)级领导;包村(包片)的县(市、区)直部门领导;依照党章、法律法规负责和配合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县(市、区)直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人员。

  (4)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挂钩、包村(包片)的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依照党章、法律法规负责和配合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人员。

  (1)未按要求成立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或者未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措施,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2)对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未按要求制定选举方案或者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3)未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宣传、动员工作,导致大多数村民对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不知晓、不了解、无法参与,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致使工作人员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5)未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1)未经法定程序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任意指定、委派、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

  (2)错登、重登、漏登选民或者未认真审查选民资格,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法定程序提名、预选、公布、确定或者调整、变更村“两委”候选人的;

  (4)在组织投票选举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流动票箱或者未按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验证开箱、唱票、计票、监票、公布结果、封存选票或票箱等,致使选举现场秩序混乱,给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7)在选举工作中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等弄虚作假的;

  (8)参与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因领导和指导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本地区、黑恶势力干扰等不正之风严重,党员、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查处不力的;

  (11)参与或者怂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干扰调查的;

  (1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统一安排,对上级交办事项拒不办理,致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难以落实或进行的;

  (13)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村级组织换届认识不足、组织不力,选举中出现程序失误,违反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完成任务的。

  (三)在有关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选情、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3)在群众信访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群众重复信访甚至非正常上访的;

  (4)对影响换届选举工作的境内外因素、舆情了解不及时、掌握不全面、反应不灵敏、应对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掌握的情况不报告,或者报告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市、县(市、区)、台商投资区、乡镇(街道)领导或换届办获得的信息失真、决策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6)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出现选举异常情况、发生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事件,领导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工作被动、不良后果的。

  (1)不认真及时组织或主持交接工作,造成村原班子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向新一届班子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的;

  (2)不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工作总结或者建立健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档案,影响工作资料查阅的;

  (3)未认真做好新当选村班子成员培训工作,影响新一届班子工作正常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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