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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面向内地省区

招商引资 2019-05-12 16:2611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面向内地省区市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兵团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副处长人选1名、干部一处副处长人选1名、干部二处副处长人选1名、干部三处副处长人选1名、公务员处副处长人选1名、干部教育处副处长人选1名。下属党员教育和干部测评中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副主任人选1名,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事业单位)副主任人选1名。

  兵团党委老干部局综合处副处长人选1名、离退休干部处副处长人选1名,兵团关工委办公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副主任人选1名。

  兵团党委组织部组织处干部人选1名、干部一处干部人选1名、干部三处干部人选1名、公务员处干部人选1名、人才工作处干部人选1名。下属党员教育和干部测评中心干部人选3名,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干部人选2名,兵团干部学院(事业单位,办公地点在新疆石河子市)干部人选4名。

  内地省区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的在编在岗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符合条件人员。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3.副处级干部: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职位要求计算机类专业,其他职位专业不限;年龄40周岁以下(1979年5月12日后出生);应现任副处级(六级管理岗)或任正科级(七级管理岗)3年以上或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要求熟悉组织人事工作及相关业务;

  4.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组织部(老干部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身份,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职位要求计算机类专业,其他职位专业不限。年龄35周岁以下(1984年5月12日后出生);熟悉组织人事工作及相关业务者优先;

  3. 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在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选调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2. 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门户网()下载《2019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选调工作人员报名表》,填写完整信息,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推荐并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传真或通过电子邮箱发至兵团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传线个职位。相关材料包括: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如属国内取得的,需同时提供网络查询页面打印件或复印件;如属国外取得的,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认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或聘用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3. 2019年5月28日至5月29日按照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入面谈人选并电线. 面谈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参加面谈人员需携带《报名表》原件及相关材料原件。相关材料包括: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如属国内取得的,需同时提供网络查询页面打印件;如属国外取得的,需同时提供国家教育部认可的证明文件原件;

  面谈时间拟定于2019年6月上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谈主要了解个人基本情况以及来兵团工作的意向等,满分100分,考官5-7人。参加面谈人员往返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按面谈成绩由高到低以1:2比例进入体检,体检在省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环节出现空缺的,按面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体检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者,不列入考察人选。

  1. 根据面谈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选调职位的比例为1:1;

  2. 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考察采取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材料,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

  根据面谈、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选调人选,按程序报批后,在兵团政务门户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按有关程序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按照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兵团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内地有关省份选调优秀干部的保障政策的通知》(兵党组发〔2018〕39号)执行。

  (二)参加选调工作的考官或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

  (三)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考试资格;有舞弊等严重违反选调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报考范围已被选调的,取消其选调资格。

  (四)对违反规定的考官、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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