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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将有“后悔权” “犹豫期”变法律规定

政策法规 2019-05-23 18:3217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买保险怕被忽悠,犹犹豫豫下不了决心?这样的纠结可能不再困扰消费者,因为修订中的《保险法》,拟增设“后悔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保险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首次引入“保险消费者”的概念,明确提出保险监管机构要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外,还拟设“后悔权”,投保人在20天内反悔可全额退保。

  “本来是去银行存钱,结果却被工作人员推荐买了一款人寿保险,一年交5万元,销售人员称交满5年后可以提取,谁知要退保时却被告知合同期限为15年,退保要扣4万多元本金!”市民王女士因为没有仔细看清合同,听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陷入了与保险公司的纠纷。

  据了解,各种保险销售渠道,都容易出现类似隐瞒重要信息的问题,消费者一旦轻信口头承诺,就会面临不小的经济损失。今后这样的情况或将得到有效遏制。为了降低销售误导带来的退保风险,保护消费者合理的购买权,意见稿新增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法律制度,将部分保险销售实践中有关犹豫期约定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根据意见稿,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期限不少于20日。

  “不少消费者很可能是在稀里糊涂的状态下买了保险,而犹豫期可以让消费者在详尽了解产品内容和合同条款后再做出选择,避免事后出现纠纷造成经济损失。”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陶存文表示。

  除此之外,意见稿还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内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不透明的现象,欺诈纠纷案例较多,使得保险行业的口碑亟待改进。意见稿将从法律上支持保险消费者维权,进一步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导向。

  家住北体大附近的吕女士告诉记者,前段时间她接到电话,来电显示为某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接通后,对方自称是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不仅准确说出了吕女士的姓名和车辆信息,还告知吕女士因车子剐蹭受损,现已通过理赔审核,需支付赔付金,但要说出银行账户进行核对,以便准确打款。

  “要不是那头要我发银行账号,我差一点就当真了。”吕女士说后来亲自去保险公司询问,结果发现是骗子,“但骗子掌握的信息也太精准了。”

  自打买完保险,手机上各种骚扰电话、广告推销就明显多了起来,这是很多消费者的无奈。这一饱受诟病的信息泄露问题也有望得到改善。意见稿中,新增加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的规定。

  意见稿还规定,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平台运营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此次草案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或者说明,并设定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保险产品以后再也不能瞎忽悠了。

  事实上,早在去年,保监会就发布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对保险代理人的13种误导销售行为予以重罚。其中包括,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内容。出现问题,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保险法修改还拟新增治理“理赔难”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违反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昨天,郑州的天空再现火烧云,根据预报,今天到25日全省气温将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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