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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以立法方式推动单独流域污染治理 沱江

政策法规 2019-05-23 18:465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5月23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四川首次以立法的方式推动单独流域污染治理。

  四川是“千河之省”,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水环境治理攸关全局。作为长江上游重要支流,沱江以不到四川全省4%的水资源量,承载了全省30%以上的GDP和25%以上的人口,是四川城镇最集中、人口最密集、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但同时也是水环境污染最重、治理任务最艰巨的区域,加快立法保护十分必要。

  而此次通过的《条例》也肩负着“尽快全面改善和保护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依法打赢碧水保卫战,切实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同时为长江保护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流域立法经验”的重要使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条例》在沱江流域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条例》规定: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省人制委员会认为,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因此,《条例》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罚款金额最高达100万元。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处罚下限,对以下违法行为作出从严处罚规定:

  (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三)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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