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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十堰这项业务受理单位有变!违反相关条

政策法规 2019-05-23 18:4814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前天,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在十堰政府网发布公告:根据《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十堰城区原由十堰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登记管理。按行政区划,由所在区城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条例》重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地方性法规,对广告牌造成的声光污染、倒牌伤人、露天喷漆气味刺鼻等问题,有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条例》明确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招牌设置是指商品经营者或商业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行为。

  《条例》明确,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条例》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进行了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

  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标示文号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的,按照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在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大型户外广告位等载体上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予以清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露天喷漆、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作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期限届满后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因户外广告或者招牌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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