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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分析】浅谈如何用法律手段规避燃气企业

政策法规 2019-05-28 19:3214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近段时间,全国各地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特别是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更是引起各大媒体关注。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后面总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更多原因中归根到底却往往表现出的是企业管理者对掌控企业安全管理风险的缺失,本文主要从法律方面来谈如何规避燃气企业安全管理风险。

  对于一个燃气企业来说,首先关注的是经济效益,而不是企业的安全管理风险,企业会认为如果我不提高企业的收入,我没有钱,怎么会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故此,大多数燃气企业特别是处于发展期的中小规模燃气企业,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态度只是应付管理部门检查,不会花费很大精力、物力去改善它。这样对企业是非常不利的,一但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陷入深度危机,特别是现在企业信息已被纳入征信系统,往往由于安全管理上的漏洞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而被计入信用体系,这对燃气企业在融资、项目投标等方面时造成阻碍。故此,笔者认为燃气企业可按以下思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规避安全管理风险:

  一是全员学法,明晰法律红线。现在大部分燃气企业都将企业内部培训放在对技术规范、岗位操作和设备设施使用上进行学习培训。对待安全生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即使有也往往是走过场,甚至认为不重要,不开展这方面的培训。殊不知,对于燃气企业来讲,遵纪守法才是企业根本,才是安全保障,要对本企业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本省、本地区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提升员工法律意识,规避安全管理漏洞,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如新修改的2019年3月11日开始施行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较原《办法》变化很大,更加有利于燃气行业发展,如将《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这对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人员条件更加严格,更加明确。对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有数量限制,而是全部必须严格持证上岗;对于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增加了“瓶装燃气送气工”培训考核,这对打击无牌无证经营燃气行为,保障燃气经营使用安全,规范瓶装燃气市场更加有利。而这些同时也对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员工也必须要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学习,如《办法》新增加的第十九条“发证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燃气经营的事中监管。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和性质并予以处置。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违法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人员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这条中虽然是针对政府管理部门对行业监管提出的要求,但实质上监管的对象却是燃气企业,如果燃气企业不去学,甚至学不透,一但违法,被列入黑名单,纳入信用体系受到联合惩戒,那时候就后悔莫及了。

  二是聘请法律顾问,解决实际安全问题。燃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诸多管理问题,而燃气事故是避免不了的,特别是用户端的燃气事故,如果处理不好,除了会给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外,更大的是给企业信誉带来危机。比如由于胶管脱落造成的管道燃气事故,用户会说燃气公司没有按时入户安检造成的,燃气公司要负全部责任。但实际上没有入户安检是不是导致出现事故的必然条件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也仅是提出燃气经营者有定期安全检查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但并没有明确责任的程度。如果聘请法律顾问的话,由律师进行调查应诉,事情就会简单得很多。当然,聘用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打官司,还有帮助燃气公司起草或审核工程建设、点火通气等各式各样合同,而最重要的是通过聘用律师,对于提升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是学以致用,从法律角度分析事故案例。燃气企业在开展员工岗位培训教育的过程中,应多从事故案例中找出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不是仅仅从技术角度去分析如何处理燃气事故。如还是刚才那个案例,如果最终判燃气企业负有责任,那企业的员工就应该注意到,燃气用户安检的重要性!如果判燃气企业没有责任,那我们的员工更要注意到,怎样开展燃气用户安检才会避免用户不会发生事故?这样员工通过分析学习各种事故案例,间接地学到各种法律知识,一方面员工本身在专业技术上提高了,另一方面在学法用法上也得到提高,进而使燃气企业规避了安全管理风险。

  以上为笔者对如何用法律手段规避燃气企业安全管理风险的一点看法,如有不妥,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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