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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实施5周年综述:走上法制化的新时期信

政策法规 2019-05-28 19:509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新时期的信访工作,日益进入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新阶段,跃上了新平台。

  200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正式施行。今年,这一条例已实施5周年。

  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为主线多项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5年来,各地各部门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推动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处理和解决了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信访形势连续5年保持了持续好转的良好态势。

  《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有力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密切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了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标志着信访工作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加之群众信访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严峻的信访形势和任务,国务院于2005年对《信访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5年来,中央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信访局按照中央的要求,在各地各部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又采取重点抽查的办法,多次组织开展了《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大检查。2005年底,即派出8个检查组分赴上海、广东等10省市和教育部、民政部等12个部委进行了重点抽查。各检查组先后深入到36个市、61个县和106个乡镇(街道),督查了1183个重要信访事项,走访基层干部群众7000多人次。在2008年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干部下访和2009年对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联合督查中,也都把《信访条例》的实施情况作为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都有力地推进了《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

  国家信访局按照中央的要求,不断加大组织协调推动力度,及时跟踪了解并督促实施,会同中组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信访条例》专题研讨班,编写下发了《〈信访条例〉辅导读本》、《信访条例讲线年举办全国信访系统不同层级的公务员培训班。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一是对党政干部进行了大范围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专题研讨、案例分析、典型交流、以会代训、中心组学习等形式,分批次对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和信访干部进行了培训。二是结合实际,连续5年组织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有些地方开展了信访“大篷车”送《信访条例》下乡活动;有些地方举行了《信访条例》知识竞赛;有些地方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及结合“三下乡”等活动,使《信访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街道、进乡镇、进村庄,在全社会营造了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氛围。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的5年,是加快推进新时期信访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5年。

  200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组织领导等,实现了在更高层面上对信访工作的全面指导,成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和信访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献,与《信访条例》一起共同构成了规范指导新时期信访工作的基本制度框架。

  2008年6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同年7月,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就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作出专门规定。

  200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和《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把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固定下来,变为长效机制,成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信访条例》的有力举措。

  5年来,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的过程中,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了与《信访条例》衔接配套的法规和制度。国家信访局及时制定了《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则》、《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督查督办工作规则》和《履行提出“三项建议”职责工作规则》等。全国大多数省份颁布实施了本省的《信访条例》或实施办法,80余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修订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各部门以贯彻《信访条例》为契机,健全完善了办信、接访、督查、复查复核、信访责任追究等配套规章制度。这些都从整体上构成了与现阶段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法规和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保障了信访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运行,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日臻完善,推动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不断迈出重要步伐。

  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各部门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带着责任和感情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各地各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普遍公布了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办法、接待时间和地点,方便群众依法就地反映问题和及时查询办理结果。北京、山东、湖南等地在全省(市)开通“绿色邮政”,群众写信反映问题一律免贴邮票;北京、浙江杭州、广西南宁等地开通“专线电话”,使用全国统一特别服务号码“12345”,日夜聆听和受理群众来电;在中央的高度重视下,建成了全国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形成统一规范的联动机制;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于2009年1月1日起试运行,在互联网上受理公民投诉。从而,进一步构建起了高效、便捷的反映民意、纾解民困的新通道。

  各地各部门普遍加强了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建设,许多地方建起了温馨人文的“群众之家”,辽宁省沈阳市建立信访大厅,20多个职能部门进驻联合接待上访群众,实行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贵州省毕节地区实行“三级视频接访”,依托电信可视电话系统,联通地、县、乡三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远程同步接待来访群众,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反映诉求和解决问题,节约了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成本和信访人的信访成本。

  各地各部门普遍实行了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开展了开门接访、联合接访、下基层巡访等活动。2008年下半年,中央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县委书记大接访、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下访活动,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带头走上一线,接待来访群众,研究解决信访问题,集中化解了一批长期积累的信访问题,促进了干部作风转变,取得了“一举数得”的效果。

  “事要解决”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地各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依法按政策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普遍实行首办责任制,及时就地解决初信初访提出的合理诉求,力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国家信访局从2005年起连续5年组织实施“百千万工程”,筛选出近6万件重要信访事项进行交办督办;2008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重信重访专项治理活动,化解了一大批重信重访事项。2009年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信访积案化解年”活动,通过采取领导包案、督导等措施,因案施策、分类化解,解决了一大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有效地减少了信访“存量”。通过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信访秩序进一步规范。各地各部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大力规范信访秩序,既规范有权处理信访问题部门的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一方面,通过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接谈、受理、交(转)办、解决、回复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则,用制度确保了信访事项及时进入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另一方面,教育和引导信访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个人诉求,对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六个不得”行为的信访人依法处理。目前,一个“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已经基本形成。

  责任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有权处理信访问题部门不断强化工作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使信访工作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解决了一大批单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信访突出问题。广东、江苏、陕西等地制定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强化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

  各级信访部门认真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三项建议”职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实施对信访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出台后,各地处理了一批因信访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干部。

  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机制。天津、江苏、河北、甘肃等信访部门建立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吉林、广东、山西、陕西和卫生部等大力推行信访听证制度;上海、浙江、湖南等探索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三级终结”制度;北京、福建、新疆等地推行“信访代理”制度。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河南、重庆、内蒙古等地推行信访评估制度,通过信访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按照《信访条例》赋予的职责,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督导落实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国家信访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推动信访问题解决,努力探索规律,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建言献策,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加强对信访信息的综合分析,努力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为中央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充分发挥了“第二研究室”的作用;不断加强对全国信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了一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成功经验。各地信访部门勇于实践、探索总结、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发展,使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由于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矛盾的凸显期,信访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和艰巨,信访工作使命重大而光荣。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了建立信访工作“新格局、新秩序、新机制”和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目标要求。这些都为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也对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继续加快推进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进程,要求继续把深入实施《信访条例》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以《信访条例》实施5周年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把法治理念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着力完善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建立信访工作科学程序;注意总结提高,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推广出去,进一步完善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相适应的信访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大力推进“事要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随着《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一定能够迈出新的更大步伐,一定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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