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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付阻碍大 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维权获成

政策法规 2019-06-04 17:018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04年10月,刘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保险费缴纳期间自2004年10月至2014年10月,保险费共计1260元,刘某已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30000元。

  2015年1月,刘某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亚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在嘉峪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在此期间进行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出院后,刘某多次到某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都以刘某所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亚急性前壁心肌梗死未达到支付条件为由拒绝。百般焦急下,刘某找到了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刘某系嘉峪关市文殊镇村民,年事已高,家庭经济困难,因治病导致家庭经济更加恶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接收嘉峪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决定由火鹏飞律师承办此案。火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涉案相关材料进行了全面、细致地研究,发现根据刘某与保险公司《康宁定期保险合同》的约定,因心脏病(心肌梗塞)要求给付大病保险金的,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3、典型的胸痛症状。火律师对比刘某的病例,发现在入院记录中刘某自述有持续一周的胸痛,胸痛发作时伴有大汗,心悸,明显为“典型的胸痛症状”;刘某入院期间的心电图显示为“异常心电图”。此两点完全符合《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中因心脏病(心肌梗塞)要求给付大病保险金的条件。但血液检测报告却没有“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的记载,这让案件一时陷入了困境。为此,火律师多次前往医院向专家求证咨询,并翻阅有关保险法律条文,最终将保险公司最后一个拒赔理由也合理推翻。本案在火律师庭前充分的准备和庭审的据理力争下,人民法院结合案情,认为刘某病情符合《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及约定心脏病(心肌梗塞)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从而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10日内支付刘某30000元保险金。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维权案例,此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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