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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

政策法规 2019-06-07 19:416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2018年7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6号),市商务局作为牵头实施部门,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具体解读如下:

  当前我市正在按照中央、广东省委和省政府的部署,抓紧构建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了《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市“1+1+N”重点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该《办法》,特制定配套政策《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事项实施细则》(穗商务〔2019〕15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与我市现有总部政策错位。广州市企业落户、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后,经认定为“广州市总部企业”,才能享受总部政策的支持。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不需要认定,达到条件就可以享受。

  (二)突出我市招商政策的竞争力。结合招商实践和投资者的诉求,该政策突出了对高管的奖励;充分对标国内主要城市,凸显政策的优越性,例如对于高管的奖励可以达到每人每年200万元;对于市委、市政府重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可以直接享受政策支持或予以“一企一策”扶持措施。

  (三)鼓励社会力量招商。我市在市级层面还没有对招商中介机构和商务楼宇的奖励政策,该政策对这两个方面予以支持,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鼓励楼宇经济做大做强。

  (四)促进项目加速落户落地和投产。本《办法》要求新引进重点企业注册后两个财政年度内缴税达到一定金额才能获得补贴,这可促使企业抓紧时间入资、建设、投产、经营,可激励项目加速落户、落地。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四条),主要是关于政策制定的目的、依据、绩效目标和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分工。

  第二章支持方向、条件和标准(第五、第六条),主要从新引进重点企业奖励、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支持楼宇经济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具体扶持措施:

  第五条是关于申报企业所需达到的基本条件,首先,申报主体必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次,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治黑名单。

  第六条分别针对新引进重点企业、楼宇经济、招商中介机构等方向,详细阐明了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给申报企业明确的预期,并明确内涵,避免歧义:

  第一款对于新引进重点企业的支持,必须是《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后(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在我市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时才可申报。

  其中:“《办法》实施后”是指《办法》于2018年7月24日正式印发后。“注册后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是指在注册当年(其中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当年)会计年度以及随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年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完成会计年度内在我市产生的纳税总额,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全部税收,但购买土地及物业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和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除外。

  对于新引进企业决策层人员按工资薪金收入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办公用房按租金参考价的60%不超过3年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款对于对商务楼宇的支持,前提条件是要获评广州市超甲级、甲级商务楼宇称号。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组织,按照商务楼宇等级评定标准(制定中),对商务写字楼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超甲级、甲级写字楼证书,楼宇相关单位凭证书申报奖励资金。支持标准为超甲级、甲级写字楼每栋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款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的支持,前提条件是中介机构须按照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公开遴选招商合作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签订招商合作协议,并组织了推介会、研讨会、产业交流会等招商相关活动,对活动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活动费用的30%,单项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中介机构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七至十一条),写明了项目申报、审核、公示、管理、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操作方法、责任部门、时间等程序性要求,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要求,便于企业申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第十二至十五条),提出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要求,并对违规申报、管理、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以便于加强扶持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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