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

政策法规 2019-06-11 17:1219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标题: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中国甘肃网6月11日讯据兰州日报报道(全媒体记者赵万山)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条例》指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条例》明确,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者阻挠统计调查对象独立报送统计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统计人员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条例》指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修订后的《甘肃省统计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坚持四个“贯穿始终” 做实做细各项工作 ——甘肃省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

  唐仁健主持召开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 传达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学习《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6212006002 ICP备案:陇ICP备17001500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甘B2-2006000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甘)字第079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甘B2__20120010

  主办:甘肃中甘网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网常年法律顾问团: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