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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消防安全 责任

政策法规 2019-06-11 17:2417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现将《江门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市消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分管领域的消防专项督查,推动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推动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落实,分管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工作应当每年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将消防安全纳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火灾隐患整治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在年底前完成验收,并将验收结果纳入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考评内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以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环保、安监、卫生、供水、供电、交通等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八)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小旅馆、群租房、居民家庭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强化对的消防安全保障。

  (九)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制定、修订规范性文件等。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配置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和专门办公场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推动将网格化消防管理纳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其他基层工作平台;逐级划分消防安全网格,明确各级网格负责人及其职责;借助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加强网格消防信息采集、检查、督查、情况反馈、问题督办。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场所,每月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普及基本的火灾预防和灭火逃生知识,每季度开展一次针对性的消防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物品、违反规定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特别是出租屋、“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场所)、老旧居民楼和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居住改生产、储存等工业用途和其它商业用途)的场所进行重点监管,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及时进行整治。对拒不整改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监管不明确的违法违章消防安全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火场秩序和调查火灾原因。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整合单位社区保安、重点岗位员工、物业管理人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工作人员、网格管理员、消防志愿者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等多种力量资源,结合值班安排和在岗情况,分时段优化人员编组,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发生火灾“3分钟”到场处置。

  (三)配备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年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对监管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法定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机关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和安全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的意见和建议。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在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督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排查学校、幼儿园等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每年组织对学校消防安全教育情况开展考核。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和参与对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规范、监督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的招聘、劳动合同订立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安全培训工作。

  (五)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时落实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内容,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行业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日常安全培训考核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和整改火灾隐患。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督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水路运输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协助做好重大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八)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利用新闻媒体、出版机构等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九)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相关医疗岗位培训考核内容。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工作专项整治。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负责消防相关产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具有消防功能、防爆功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查处。负责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仓储场所和零售经营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查处。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及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要求,落实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的部门外,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消防科学技术创新,不断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督促、指导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在工业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综合考虑消防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工业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研究项目给予支持,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促进企业本身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各类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落实消防预算经费,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七)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八)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九)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施工、验收、使用等环节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单位拟制消防应急预案,配合公安部门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十)体育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监管的体育场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排查场馆的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单位整改。负责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做好教务活动和宗教活动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粮食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和运输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本系统企业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灭火演练。

  (十三)农业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四)林业和园林部门负责开展森林、园林等行业领域的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期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确保消防安全。

  (十五)水务部门负责协调市政消火栓维护管养单位做好消火栓设施的维护管养工作,督促供水单位加强市政消火栓供水专用管道的维修管理,确保市政消火栓专用供水管道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十六)环境保护部门应参与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协助消防部队开展灭火救援和演练。

  (十七)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城市居民安装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防盗网(窗)实施监管(查处),并对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的违法建筑及占道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所监管的企业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定期检查、检测以及维护保养工作,协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将消防安全纳入所属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考核任用范畴和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范围,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十九)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督促辖区渔港做好渔业船舶消防工作,不定期组织对渔业船舶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

  (二十)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内容。把消防知识纳入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纳入A级景区安全风险评估内容。督促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二十一)供销社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行业领域单位的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二十二)水利、地震等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核对消防产品供货来源,保障消防产品质量。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每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并持证上岗。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对本单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隐患整改的能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企业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七)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切实提高单位各类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应开展一次培训;

  (八)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二)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四)实行每月防火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五)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六)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七)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参加消防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八)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十六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鼓励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实行实时监控。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加强物业服务公共区域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将电动车火灾防范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加强对居民楼院电动车存放、充电管理,发现电动车停放、充电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八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完成对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的上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在上级组织考核前完成本级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向被考核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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