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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论证会

政策法规 2019-06-15 16:3416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5月8日,南宁市司法局召开《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专家论证会。从生活垃圾分类的适用范围,到新建房屋的垃圾分类设施拟规划、交付使用,再到生活垃圾不分类投放的处罚措施,与会专家各抒己见。据悉,《条例》拟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市民应分类投放,否则或将面临罚款。

  《条例》提出,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二)易腐垃圾,指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和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三)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四)其他垃圾,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

  会上,专家们就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不同见解。“我认为应该按照逻辑层次划分,凸显优先处理的程度。”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春林建议,生活垃圾的分类要遵循层层递进,例如首先处理有害垃圾,再对无害垃圾进行细分,分成可回收物、易腐垃圾等。市委党校副校长黄东耿持不同意见,他认为生活垃圾应当结合处理方式来分类,“应根据目前采用的处理方式对应进行分类,否则分类后没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反而造成尴尬局面。”

  对于生活垃圾的名称,黄东耿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侯康顺都认为,应当用更直观、简便的名称,让市民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更容易理解。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规划和建设是关键。《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用地面积和功能。

  也就是说,一旦《条例》通过,未来小区的建设在规划时就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同时按照《条例》要求,这些设施将在交房时同步投入使用。《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或改变其用途。

  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旭认为,生活垃圾分类项目应属于环保建设项目,也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个规定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同样适用,所以应当在《条例》中写全。”

  《条例》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酒店、餐饮服务、公共娱乐、商场、商铺、农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张春林认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规定应更明确,要区分单位和个人,“应该先确定谁是管理责任单位,然后在责任单位中确定具体管理责任人。”

  《条例》提出,鼓励生产者和销售者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就地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等。

  对于源头减量,专家们也提出许多建议,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星认为,应当借鉴前沿城市的做法,推出一些鼓励老百姓减量的措施,如积分兑换等;黄东耿则建议可考虑增加可让市民获利的措施,比如通过补贴让有条件的家庭安装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备等。

  《条例》中还提出,对未分类投放垃圾行为给予处罚。未按本条例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陈星看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主要群体是个人,因此在法律责任上应增加对于个人和单位的具体处罚。同时他建议,可将不按类投放的个人纳入失信惩戒机制,以此进一步加强管理。张春林则建议,再设置一些具体的细化措施,尤其把约束力较弱的规定改为实实在在的措施,从源头上解决不按类投放问题。刘旭表示,目前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还比较模糊,建议发动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强对市民进行宣传引导,多形式多渠道提高市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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