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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实施10周年研讨会召开

政策法规 2019-06-16 17:0416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6月12日,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在北京召开《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10周年研讨会,与会代表紧紧围绕完善机场管理、提升治理能力的主题,系统总结了条例颁布10年来的司法实践,探讨了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就新时代加强行业治理法制化建设、提升机场治理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完善建议和解决思路。

  民用机场是重要的公共机场设施,是航空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颁布并实施的《条例》,是民用机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有效地推进了我国民用机场的建设与发展。截止到2018年,运输机场达到235个,其中千万级机场达到37个,高原高高原机场达35个;机场旅客吞吐量为12.6亿人次,货邮吞吐量为1674.02万吨,保障航班起降1108.83万架次,机场在航空运输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值此《条例》实施10周年之际,开展研讨对于推进机场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研讨会由中国民用机场协会主办,由机场协会法律委员会、北京首都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空法学会承办。来自民航局政策法规司、机场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民航江苏监管局的相关负责人,北京航空法学会、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政法大学、民航管理干部学院的专家学者及23家机场集团的领导、法务部门代表,围绕完善机场管理、提升治理题,通过专家学者主旨演讲、行业代表互动讨论的方式,系统地回顾了《条例》的司法实践,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以及存在问题,并对修订完善法律条款提出了的客观务实的意见和建议。

  民航局政策法规司副巡视员张清春回顾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时代的局限,肯定了机场协会在修订完善条例中的积极表现,并希望机场协会充分发挥作用,服务好会员单位,及时收集意见,及时反映问题,抓住民航法修订的契机,将相关意见建议充实进去。

  民航局机场司综合处处长高天对《条例》下一步修订工作提出了建议,要求修订条例时,不回避重大问题,该质疑时就应该质疑;修订条例重在原则性界定,少涉及具体条款,尤其是具体管理手段;要处理好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的边界,促使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权责定位清晰,管理更加有效。

  机场协会理事长王瑞萍在主旨演讲中,首先肯定了《条例》发布实施的历史意义,同时指出其立法局限以及与深化改革、行业发展的不适应性的问题,对《条例》修改提出了六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引领属地管理体制全面落实。要在公共基础设施法律定位下,强化各部分条款与这一法律定位的内在勾稽关系,强化民用机场与城市的融合。二是进一步引领民用机场生产关系变革。修订要把公共基础设施法律定位贯彻到底,坚定不移地推动民用机场向公共性、管理型方向发展。三是进一步确立和规范机场管理机构法定职责的公共属性。公共管理与经营活动分离,是高质量发展制度性保障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方向,也是提高收益能力的基本途径。四是进一步限制机场管理机构及国有资本经营活动。明确界定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市场提供商业服务。五是增加对新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规范机场管理机构对第三方管理以及第三方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转型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六是增设新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对民用机场预置国防功能作出明确规定,并增设网络安全管理有关条款,提升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机场协会将认真梳理、归纳本次研讨会各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进一步研讨论证,形成系统的修订建议提交民航局,使《条例》的修订更加符合民用机场高质量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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