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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真的掌握了吗?

政策法规 2019-06-20 19:328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在省直市直事业单位考试中,民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其中关于善意取得是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试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A项中甲立下遗嘱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两种效力可能,即要么有效,要么无效,不可能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8条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中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的行为,从债权的角度分析,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不存在效力问题,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中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的行为属于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其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C项正确,当选 D选项中,乙客观上是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参与的任何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至于合同相对人甲对于乙的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并不能改变合同效力的性质,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D。解析:根据民法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据此可知,胁迫的要点包括三项:(1)胁迫的对象是自然人(包括本人及亲友)和法人;(2)胁迫的内容是民事权益;(3)被胁迫人之所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因为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至于胁迫人是采用何种手段或方法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以及胁迫人所言情形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均在所不问。 本题中,A、B、C三项中,甲的行为均会让乙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因此,均构成胁迫,不当选。而D项中,乙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应向甲支付医疗费和慰问金,因此,此时甲的行为并非不正当的预告危害而使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不构成胁迫,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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