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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19-06-20 20:009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共12条,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的认定标准,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二是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三是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判处罚金的标准;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五是从宽处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六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犯罪地的认定;七是《解释》的时间效力。

  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通报近年来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意见》的出台对于依法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是有利于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犯罪,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二是有利于促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对重大金融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三是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合理制定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上交所负责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负责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交所审核工作的监督,并强化新股发行上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1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的议案,决定将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外商投资法草案在总结“外资三法”实施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全面开放新格局下外商投资的基本制度框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强化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法制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更好吸引、保护、管理外商投资。

  相较于一审稿,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体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精神对有关条款做了修改完善;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加了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等等。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从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畅通民营建筑企业沟通渠道等6方面,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

  开展各类法规文件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排查,重点对涉及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的条款或规定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全面清理对民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设置的不平等限制条件和要求。

  推进统一建筑市场体系建设。民营建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承揽业务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给予外地民营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和备案事项;不得要求民营建筑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招标人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等。

  推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

  加强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民营建筑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要采用同一评价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民营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对民营建筑企业设置信用壁垒,及时清理歧视、限制、排斥民营建筑企业的诚信评价标准。

  畅通沟通渠道。研究制定涉及民营建筑企业的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广泛、充分听取民营建筑企业意见,做好政策衔接与协调;政策实施后,要加强宣传解读,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就关于《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比原规定的5千元提高10倍。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实施。为和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内容保持一致,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关于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了解到,新规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六种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等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起止时间、开奖时间、地点、方式和奖品种类和数量、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弃奖条件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对已经公示的有奖销售事项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不按承诺兑现奖品、奖金;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未及时明示各类奖项兑奖情况;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新规要求禁止经营者不如实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经营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作为奖品和赠品,不得免除或减轻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附赠式有奖销售商品时,要明示无赠品时商品的价格。

  新规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禁止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弃奖条件、奖券出售情况、兑奖情况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禁止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禁止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此外,经营者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最高奖奖金超过五万元;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奖奖金总额超过五万元等。新规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人社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的意见》。这是近年来人才工作领域首个关于人才流动配置的改革性文件。

  《意见》从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措施。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规则共分七章三十四条。

  中央纪委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坚决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组织部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等,采取自查自纠、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办结案件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方位“拉网式”检查。

  《通知》要求,专项检查工作应于今年上半年完成,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要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不规范问题,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一些长期执行不到位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对规避执行、蓄意变通、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视情节予以严肃问责、绝不姑息;要敢于揭短,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方面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对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修订,适用于各省(区、市)的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发布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禁止类已经废止。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对现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修订,适用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的外商投资。外商在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海南省投资,享受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关政策。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通知指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通知称,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免税条件,且未列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此前已缴纳营业税中尚未抵减或退还的部分,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1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到2020年,能源行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良好氛围;重点能源立法项目取得新突破,能法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成;能源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治理能力明显提高;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执法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得到有力保护;行为相对人的权益救济渠道进一步畅通,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2025年,能源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治企水平明显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显著增强,法治成为能源行业依法治理的基本遵循;能源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行政决策依法科学,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实现依法治理体系和法理能力现代化。依法保护行为相对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13.三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万2千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司法部近日发布《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提出,在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将大力推进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彻底清理证明事项,清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和重复证明,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公布并持续完善证明事项清单,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

  纲要提出7大目标、10个方面改革任务,132项改革举措,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证书、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对综合设置基层审批服务机构、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基层网格管理和指挥平台、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优化上级机关对基层的领导方式等几方面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日前发布《关于全面从严加强部队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深入贯彻习强军思想,加快构建新型军事管理体系,推进治军方式根本性转变,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部队管理工作。

  《意见》强调,要切实把部队管理工作聚焦到备战打仗上,强化备战打仗鲜明导向,完善战时部队管理体系,归正部队管理工作重心,创新重点领域部队管理。要坚持依法从严提高部队正规化管理水平,维护条令条例严肃性权威性,重塑部队“四个秩序”,健全安全风险分析和防控体系,推行标准化管理。要着力推进部队管理现代化,发展现代管理理论,构建现代管理架构,培养现代管理人才,创新现代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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