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咸安区劳动人事争议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政策法规 2019-06-20 20:1117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例:陈某是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被安排随车在客户单位提供驾驶服务。陈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有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实行标准工时制。陈某在职期间,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他每个月的第一周周六必须到汽车租赁公司开会,主要是进行安全驾驶培训,而且没有安排补休。今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陈某向汽车租赁公司提出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公司表示陈某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动,周末开会培训不算加班。双方协商未果后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分析:加班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由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包括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以外、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工作。认定是否加班要考虑两个要素,即工作由用人单位安排和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在休息日安排陈某进行汽车安全驾驶培训,该培训系由公司组织安排,要求陈某必须参加,并非个人自愿性质。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服务,属于员工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司安排的周末培训属于延长陈某的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

  裁决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汽车租赁公司支付陈某在职期间24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主管: 中共咸宁市委宣传部 咸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鄂ICP备06018974号 © 版权所有咸宁日报

  咸宁日报传媒集团主办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银泉大道198号邮编:437100 电线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