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随机抽查监管细则
发布机构: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6-21 08:50:20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62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随机选定抽查企业。在已经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人单位目录库中随机抽取。
3.“四不两直一坚持”。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坚持问题导向。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第一步:根据市政府、省人社厅等上级部门安排,或者根据群众举报、舆情信息等情况,或者根据其他工作需要,制定随机抽查计划;
第二步:在已经建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用人单位目录库中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及人员;
第五步:向局分管领导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重大事项向局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六步:形成检查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检查结论;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依法移交、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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