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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管理条例 全文

政策法规 2019-07-02 20:1410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以下是小编 收集的中国工商管理条例,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 月24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2005 年12 月18 日修订,2014 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 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 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 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 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 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 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 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 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 个月。预先核准的公 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 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 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 束后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 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国工商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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