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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政策法规 2019-07-09 22:5513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履行持续监管职责,并于2019年4月—5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你公司在《公司债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母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716,908,598.46元。检查发现,2017年6月末,你公司母公司货币资金实际余额为74,045,043.67元,披露金额较实际金额增加642,863,554.79元,增加金额占母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052,214,395.67元的12.72%。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2.你公司在《公司债券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合计21.49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末,你公司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实际应为31.11亿元,超过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你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金额披露错误,且未完整、准确披露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主要构成、形成原因及回款相关安排,具体包括对深圳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基金投资款4.75亿元,对苏州武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1.83亿元,对董事长吴道洪0.58亿元借款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关于无法按时披露公司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公告》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预计无法按预定时间披露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你公司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整改,提高财务规范性水平,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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