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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出台

政策法规 2019-04-20 13:0610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房子是市民居住的场所;房屋安全,事关着民生大计。2019年3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哪些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不可取?什么样的房子需要进行安全鉴定?修订后的《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与百姓安居乐业、正常生活息息相关。

  2007年5月1日,《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长春市实际,加强了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订)是长春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在2018年年初,由长春市人大城环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房地局相关人员组成的立法起草小组就针对原条例与长春市当前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不相适问题进行了大量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由长春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充分审议修改的基础上,2018年12月11日,长春市第十五次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该条例;2019年3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城市房屋安全监管范围,本次条例在修订中做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不仅仅涵盖了城区内的房屋,也包含了乡(镇)、街道所辖范围内的房屋。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近几年长春市经过不断探索,不断向城区、开发区下放了属地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再次将日常监管工作下沉至乡(镇)、街道。明确了城区、开发区的属地管理责任,以及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日常工作职责,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权力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拨用房产的使用人(单位)是拨用房产的房屋安全责任人。

  本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吸取了公众、专家的意见建议,规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合理使用房屋的具体权利义务;确定了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完好是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从保障房屋结构安全的角度,禁止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其中,禁止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主要有: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在承重墙上开挖门、窗或者改变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在房屋楼面结构层开凿或者扩大洞口;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财政部、发改委2013年年初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后,各地房屋安全鉴定随之推向市场。本次条例修订过程中,借鉴外地城市鉴定机构市场化和政府备案管理的做法,规定了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出现下列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基不均匀沉降、滑移、开裂的;基础开裂破损的;墙体开裂、位移、倾斜、风化碱蚀的;梁、板、柱等钢筋混凝土构件开裂、变形、位移、钢筋锈蚀的;木质构件腐朽、变形、节点松动的;钢结构构件或者连接件开裂、锈蚀,焊缝、螺栓或者铆接拉开、变形、松动的;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发生自然灾害或者遭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影响房屋安全的;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贸服务等大型公共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情形的。

  制止违法装修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本次条例修订过程中,针对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将由区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挖建地下室、屋顶加层等违法建设的情形,明确将由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行为人拒不整改的,将对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其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行为拒不整改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出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情形,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申请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直接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孙娇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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