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9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1.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2.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
在股东按照上述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4.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5.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6.期货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股权被冻结或者用于担保,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件时,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曰起5日内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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