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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政策法规 2019-07-19 00:5716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建设股份有限(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5月28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经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8年末总股本15,299,035,0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684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1,481,558,551.72元。

  鉴于公司在2018年末发布了股份回购预案,目前正在实施股份回购事项,若公司股本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红利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每股分配金额进行调整(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临2019-026号公告)。

  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截至2019年7月16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52,999,901股,均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公司总股本为15,299,035,024股,剔除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回购股份152,999,901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5,146,035,123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81,558,551.72元,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782元(含税)。

  基于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公司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782)÷(1+0)。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1)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存放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系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78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04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前述国税函〔2009〕47号文件的要求,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804元。

  (4)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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