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注:(1)截至2018年12月12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0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2)①中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1987年6月8日先后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国政府1985年6月10日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统一以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②中国政府于1987年6月11日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先后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1993年1月1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分解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上述两国。2009年8月28日,中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该协定适用于捷克共和国。
③中国政府于1988年12月2日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南斯拉夫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后来南斯拉夫解体,据外交部告,该协定由解体后的各国继承,后来中国政府陆续与解体后的各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仅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未单独签订,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④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南斯拉夫联盟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改国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2006年6月3日,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分解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上述两国。
津巴布韦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秘鲁马达加斯加黎巴嫩阿富汗扎伊尔文莱前苏联巴布亚新几内亚多米尼加共和国
津巴布韦越南蒙古老挝科威特孟加拉国阿曼文莱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马尔代夫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前苏联黎巴嫩吉尔吉斯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
日本、丹麦、新加坡、阿联酋、韩国、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澳门
津巴布韦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美国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罗马尼亚秘鲁阿曼新西兰马达加斯加黎巴嫩吉尔吉斯科威特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加拿大文莱比利时白俄罗斯前苏联巴布亚新几内亚多米尼加共和国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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