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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安全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2019-07-29 16:5613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相关安全法律法规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1. 安全第一的含义。 “安全第一” ,就是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 要的位置上,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树立以人为本,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 不处理不生产。当安全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1. 安全第一的含义。 “安全第一” ,就是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 要的位置上,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树立以人为本,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 不处理不生产。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 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2. 预防为主的含义。预防为主是对安全第一思想的深化,从安全生产管理这门 学科发展的历程看,我们经历了事后控制到事前预防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我们经常讲 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含义是建立起预教、预测、预 报、预警等预防体系,以隐患排查治理和建设本质安全为目标,实现事故的预先防范 体制。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 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是 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 3. 综合治理的含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的情况错综复杂, 稍有疏忽就会酿成事故,且事故后带来的破坏性越来越大。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 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 具体体现,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综合运用 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人管、法管、技防等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 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 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最有效的手段。 三都关系。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安 全思想的意识。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要把安全放在建立事故隐患 预防体系上,才能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 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 到实处。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共 7 章 97 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生命安全, 保护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 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 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①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 段);②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③员工权益与自律 (8 项权益和 3 项义务后面讲);④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 ⑤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 《安全生产法》 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比如公安消防、 质量技术 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 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义务制度;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⑤安全中介服务制度;⑥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 四个方面:①政府责任方;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③从业人员责任方;④中介机构 责任方。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 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 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 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 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 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 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 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 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 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 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 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 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公众均有权向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 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 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 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 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 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 2002 年 3 月 15 日施行。它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 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危险化学品指的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比如煤气) 、易燃液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 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节 《突发事件应对法》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它主要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本法规 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都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 报、虚报、瞒报、漏报。同时荻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 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五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首先要明白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 难度较小,能及时整改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要停产停业经过一 定时间才能排除的隐患。 它要求单位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还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 对重大事故则要求及时报告,内容包括: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它于 2006 年 10 月施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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