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解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政策法规 2019-08-06 11:2319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一部关系1.94亿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比1996年制定的《老年法》,新修订的《老年法》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设3章、新增38条……这种“脱胎换骨”的修订到底新在哪里?6月15日下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起草组办公室主任于建伟先生莅临天一讲堂,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细致解读。

  于建伟主任介绍,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一个国家或地区中,65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或者60岁以上人口比例超过10%,即步入老龄化社会。统计显示:2012年,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1.94亿人,已占全国总人口的14.3%,我国老年人口规模之大已经不容忽视。除了人数多以外,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还伴有老龄化势头猛、东西部及城乡发展不平衡、困难老人多、家庭小型化以及国家未实现现代化先步入老龄化的特点。

  伴随人口老龄化的急速发展,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社会服务、社区建设都成为需要面对的问题和挑战。修订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新增条款多属于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这次修法根据我国国情,形成了9章结构,即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随后的讲座中,于建伟主任重点从六个方面对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了解读。

  “积极老龄化”是指以积极的态度、积极的政策、积极的行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全社会积极接纳老年人,同时,老年人积极面对老年生活。新法中,有“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及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内容。

  这次修法对家庭、政府、社会的责任作了新的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充实和细化了家庭成员赡养扶养老人特别是给老年人以精神慰藉的责任,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以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

  这次修法首先在总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在社会保障一章,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出与社会保险法衔接性规定,还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作出一系列新规定,如长期护理保障、社会救助、老年福利、住房照顾、社会互助、养老待遇保障、遗赠扶养协议等,这些规定主要是解决老年人的经济供养问题。

  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照料和护理的需求,有利于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的形成。据推算,2015年我国老年人护理服务和生活照料的潜在市场规模将超过4500亿元,养老服务潜在就业岗位将超过500万个。新修老年法中,社会服务是新增加的一章,共15条,重点从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促进和规范机构养老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服务等方面作出规定。

  老年人由于生理功能和认知能力的退化,对公共环境和居家环境的要求与年轻人有很大差异。老年宜居环境,主要是指环境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老龄化发展要求,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创造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宜居环境一章,从城乡规划、涉老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建设、宜居社区建设等方面作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新法还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如建立老年人节日制度。修订后的法律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尊重,也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广泛关注。

  建议显示器分辨率设为1024*768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版本或以上 网站标识码:3302000106您是第1264865位访问者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