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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那些事你G

政策法规 2019-09-07 04:3219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王女士于2003年8月入职深圳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0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2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请问:该公司能否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

  该公司不能单方解除王女士的劳动合同。因为《妇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甲、乙婚后共生有三子一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建有四间房屋。甲、乙的三个儿子婚后每人各住一间,甲、乙夫妻住一间。其女儿婚后已搬到夫家居住。2004年和2005年,甲、乙先后去世,留下四间房屋及银行存款6万元人民币。在办理完父母的丧事后,甲、乙的三个儿子在瞒着其妹妹的情况下到银行取出了所有存款进行分割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所有房产均过户到他们的名下。其妹妹知道后,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但甲、乙的三个儿子以“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出嫁的女儿无权分割父母的财产为由,始终不同意把父母的遗产分给妹妹。问:甲、乙的女儿可否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甲、乙的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根据《继承法》第九条和《妇女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所以出嫁女儿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公民甲和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孙子)戊,儿子于2000年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乙于2005年先后死亡,留下房屋3间,问:谁可继承甲乙的财产?

  儿媳丁和孙子戊。因为《继承法》第7条第三款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以甲乙的女儿不能继承甲乙的财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妇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所以甲乙的财产由其儿媳丁和其孙子戊继承。

  李某(女)于2004年12月和王某(男)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2月,李某搬回娘家居住一直没有再回夫家。期间,王某曾多次打电话给李某,要求其搬回来住,但李某从没有答应。考虑到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好的感情,王某于2006年提出和李某离婚。这时,李某已怀有他人的孩子3个多月了。请问:王某可否提出离婚?

  可以。可能会有人问《妇女法》不是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吗?正常来讲,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妇女法》也规定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何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女方有重大错误,如因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人民法院查明属实,是可以受理该离婚案的。本案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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