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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

政策法规 2019-09-10 18:185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局修订了《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以及上级关于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市辖区,不含奉化,下同),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宁波大市范围内,下同)、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差旅费限额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之间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各级别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公务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需按《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1327号)要求购买机票。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各单位应按照《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保险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796号)规定购买公共交通意外险(出差人员不需再按票次重复购买,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已按《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6〕968号)规定享受定额报销区域补贴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住普通套间,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除会议、培训期间统一用餐及接待单位按有关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出差人员一般应当自行用餐。需由其他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提前告知伙食控制标准及结算凭据需求,并直接向伙食提供方(含饭店、农家乐、单位内部食堂等)支付伙食费。

  在协助供餐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人均配餐标准不得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西藏、青海、新疆早、中、晚餐人均配餐标准分别不得超过20元、50元、50元),出差人员按实际用餐费用结算伙食费。在农家等地搭伙用餐且伙食成本无法核算的,人均配餐标准原则上按照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西藏、青海、新疆早、中、晚餐标准分别为20元、50元、50元)掌握,出差人员按配餐标准支付伙食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市外80元,市内40元,包干使用。

  由单位(含牵头单位,下同)安排车辆出差的,相应派车天数(自然日)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并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等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单次出差,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发生住宿费用的住宿天数统筹使用。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结算伙食费,可根据需要由伙食提供方开具相关票据、收款凭证或收条。单位内部食堂出具收款凭证应编号并加盖财务或收款专用章,凭据形式可自行选择。伙食费结算凭据可由出差人员自行保管,也可由出差人员反向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不作报销依据)一并保存。财政部如另有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

  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地有住所时(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市内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减半。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一般指头尾两天)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可由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凭食宿票据统一列支,并按规定标准及出差人员清单凭交通票据统一报销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由出差人员按差旅费规定回原单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重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见附件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江堤海塘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除双休日)的伙食补助费,市外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减半、市内按25元补助,不报销市内交通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上述人员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往返在外工作地与原工作地的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等级内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按市外每次80元、市内每次40元包干使用;省内每月不超过2次,跨省的每月不超过1次,一往一返计1次。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上级任务,经批准,工作人员赴《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援派干部人才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甬组通〔2017〕69号)规定等地支援工作且在支援地有固定工作场所的,按照该文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月享受补助,不能按出差标准享受补助。

  第三十五条 在甬市级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海曙、镇海、北仑、鄞州、江北偏远地区执行往返超过80公里的,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伙食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票据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包干使用。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非在甬市级单位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相关费用报销执行属地标准。

  第三十六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并按公务出差天数扣除相关补贴。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七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八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各种补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市内交通费补助(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5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由市级各单位按照多劳多酬、拉开差距的原则自行制定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并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市级单位应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中明确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偏远地区的范围。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十三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级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市级财政补助的机构差旅费管理由主管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规定作出具体执行规定,中央、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市级差旅费各项限额标准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执行标准及规定,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控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14〕269号)、《差旅费等公务活动管理费用开支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甬财政发〔2014〕1288号)第3、4、6、7、9、11、13条相关差旅条款、《关于调整宁波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1126号)、《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甬财政发〔2016〕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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