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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学习】哪个文件支持在外地承接工程不必

政策法规 2019-09-10 18:2718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问:我们公司去外地承接工程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甲方经常会要求我们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国家层面是否有此要求?或者有没有文件规定可以不用成立?

  答: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税源问题。国家层面也没有要求异地施工必须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实际上,按照现行规定,异地施工项目需要按照2%或3%预缴增值税,需要按照实际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这已经起到了平衡各地财政利益的作用。

  与此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对此问题有规定。该文件要求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有些省级住建部门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江西住建厅下发的赣建招(2018)11号通知,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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