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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农发〔2019〕34号:关于印发2019年哈密市耕地

政策法规 2019-09-15 02:0018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认线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计〔2019〕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19年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扎实推进2019年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并充分发挥效益,制定如下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文件精神,继续调整完善哈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注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原“三项补贴”政策相衔接,将保障粮食安全继续作为调整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首要任务,在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种植青储饲料、苜蓿和优势特色农作物等耕地的保护,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残膜回收、减少农药化肥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推进我市畜牧业和特色产业协调发展。实现“三项补贴”改革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的改革目标。

  1.全市统一政策标准,市、区(县)分别制定补助方案。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条件、补贴方法和程序,发放补贴资金。市、区(县)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所属区域内特色作物补助品种及范围。

  2.优先保障粮食生产,按顺序确定补贴对象。优先保障对种植小麦的耕地进行补贴,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小麦生产稳定发展,在此基础上,按照小麦、玉米、青储饲料、苜蓿、特色作物的依次顺序进行补贴,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民多渠道增收。

  3.严格管理程序,实行限额补贴。逐级申报审核,严格把关,强化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到实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设置合理上限,防止“垒大户”。

  (二)补贴条件。1.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储饲料、苜蓿等特定作物。2.补贴作物以种植小麦、玉米、青储饲料、当年新种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达到预期的补贴目标。3.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复播玉米不得列入补贴对象。4.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保护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主动改善地力,开展秸秆饲喂利用、过腹还田、残膜回收等。5.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以及已经纳入自治区退耕还草(天然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和违法开垦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种植青储饲料、当年新种苜蓿的耕地,每亩补贴100元;种植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玉米用于青储或收获籽粒由各地据情核实确定,用于青储的按每亩10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结合区域发展实际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我市确定特色经济作物补贴范围为哈密瓜、西瓜、中草药、向日葵。

  (一)补贴面积的界定。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它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同时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草(天然草地),已转为设施农业或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等。

  (二)补贴资金拨付。根据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支持补贴资金情况,以及各县(区)2019年春小麦实际种植面积、2018年春小麦、青储玉米、苜蓿、籽粒玉米(不含复播)四种补贴作物的实际补贴面积两项因素,核定县(区)补助资金总额,不足部分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规定执行。市农业农村局尽快将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县(区)。各县(区)应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工作。哈密市财政拨付各县(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转入下一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继续使用。资金不足的,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特殊情况下,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在历年结存资金间调剂解决。

  (三)补贴面积申报和兑付方法。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县(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核查,核实认定。县(区)级农业农村局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局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承办金融机构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承办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等形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资金,并明确标识补贴资金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市、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农村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补贴面积核实和监管工作。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负责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业务推动和指导,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业务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制定、面积核准以及资金监督使用和绩效落实;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资金拨付、以及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市、县(区)主要负责农业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兑付资金、宣传解释和问题反馈等工作,要配套相应工作经费,确保面积核实等外业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统计、核实、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政策解释等工作。县(区)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原则,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备案。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农业广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内容。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各界释疑解惑,为补贴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农业补贴政策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落实资金执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加强监管,纠正农业补贴政策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虚报面积,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注重绩效考核。市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按时启动补贴资金使用“季报”工作制度,每季度第三月20日前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绩效考核。2019年11月10日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补贴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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