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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583元/月提高到638元/月;
因工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636元/月提高到696元/月;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补助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由848元/月提高到928元/月;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由954元/月提高到1044元/月。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的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
2.标准:配偶本人属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标准由1219元/月提高到1334元/月;配偶本人属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生活补助标准由1378元/月提高到1508元/月。
1、应带材料:最后一次审批的遗属补助审批表(登记卡片)原件,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
4、审批过程中,应对所属对象进行重点走访,发现享受对象不符合享受条件,及时向财政报停。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生活补助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
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批准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的老红军、抗战离休干部配偶
说明:根据赣府发〔2018〕12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1月起,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530元/月调整为58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