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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大面积征收 还有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政策法规 2019-11-10 20:1711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海宁市2019年度计划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已于2019年10月29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1.3372公顷,批准文号为浙土字(330481)A[2019]-00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拟开发项目的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范围、面积、地类情况等详见附表。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35.0934万元;其他0.7629万元。总金额:35.8563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6.841万元;青苗补偿0.18万元;地面附着物0.7万元;其他0.5835万元。总金额:28.3045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31.4709万元;青苗补偿0.6454万元;地面附着物0.2万元;其他0.6842万元。总金额:33.0005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26.4994万元;青苗补偿10.2907万元;地面附着物2.5万元;其他4.9239万元。总金额:244.214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3.9154万元;青苗补偿0.18万元;地面附着物0.7万元;其他0.5835万元。总金额:28.3045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80.6403万元;青苗补偿0.6597万元;地面附着物0.75万元;其他1.7531万元。总金额:83.8031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30.8361万元;青苗补偿0.1031万元;地面附着物0.475万元;其他0.6704万元。总金额:32.0846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52.7574万元;青苗补偿0.1971万元;地面附着物1.3万元;其他1.1469万元。总金额:55.4014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6.0475万元;青苗补偿0.1692万元;地面附着物0.3万元;其他0.5663万元。总金额:27.083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46.8096万元;青苗补偿0.2043万元;地面附着物0.5万元;其他1.0176万元。总金额:48.5315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15.6285万元;青苗补偿0.8213万元;地面附着物0.3万元;其他0.3398万元。总金额:17.0896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16.7187万元;青苗补偿0.6179万元;地面附着物0.48万元;其他0.3635万元。总金额:18.1801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9.5182万元;青苗补偿0.8379万元;地面附着物0.444万元;其他0.6417万元。总金额:31.4418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13.6758万元;其他0.2973万元。总金额:13.9731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5599万元;青苗补偿0.1948万元;其他0.0557万元。总金额:2.8104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6.3856万元;青苗补偿0.9751万元;地面附着物0.18万元;其他0.5736万元。总金额:28.1143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415.74万元;其他8.3148万元。总金额:424.0548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0.9075万元;青苗补偿0.0635万元;其他0.0182万元。总金额:0.9892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84.045万元;青苗补偿8.4826万元;地面附着物1.85万元;其他1.6809万元。总金额:96.0585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13.53万元;青苗补偿0.8923万元;其他0.2706万元。总金额:14.6929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0.6225万元;青苗补偿0.0436万元;其他0.0125万元。总金额:0.6786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6.3975万元;青苗补偿0.2175万元;其他0.128万元。总金额:6.743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6.255万元;青苗补偿0.2127万元;其他0.1251万元。总金额:6.5928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5.58万元;青苗补偿0.3906万元;其他0.1116万元。总金额:6.0822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76.2375万元;青苗补偿5.901万元;地面附着物1.85万元;其他1.5248万元。总金额:85.5133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1.7025万元;青苗补偿0.2724万元;其他0.0341万元。总金额:2.009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1.98万元;地面附着物1.584万元;其他0.0396万元。总金额:3.6036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4.23万元;青苗补偿0.6768万元;其他0.0846万元。总金额:4.9914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4.23万元;青苗补偿0.6768万元;其他0.0846万元。总金额:4.9914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92.97万元;青苗补偿1.7458万元;地面附着物1.16万元;其他1.8594万元。总金额:97.7352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1.465万元;青苗补偿0.7298万元;地面附着物0.22万元;其他0.4293万元。总金额:22.8441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17.595万元;青苗补偿0.5982元;地面附着物0.1万元;其他0.3519万元。总金额:18.6451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5.1225万元;其他0.1025万元。总金额:5.225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79万元;其他0.0558万元。总金额:2.8458万元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发〔2014〕31号及海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到被征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所(分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已完成了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确认及登记,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书面形式送达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宁市梅园路203号)。

  六、如对本征收方案不服的,自公告期满之日起60天内向批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宁市2019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一)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9年10月2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浙土整字(330481) [2019]0005号。在征地报批前我局已依法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完成了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及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53.1576万元;青苗补偿2.2554万元;地面附着物0.2万元;其他1.1556万元。总金额:56.7686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95.8789万元;青苗补偿15.3737万元;地面附着物2.7万元;其他6.4322万元。总金额:320.3848万元

  土地补偿人员安置(按区片价)296.895万元;青苗补偿35.5719万元;地面附着物6.472万元;其他5.9379万元。总金额:344.8768万元

  村级水泥道路40-60元/平方米;硬化渠道45-60元/米;坟墓300元/穴;果树:零星2—90元/棵,成片800-8000元/亩;杂树2-30元/棵。

  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按海政发〔2014〕31号、海政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安置,根据海政发〔2003〕28号、海政发〔2004〕51号、海政发〔2014〕31号、海政发〔2017〕51号及海政办发[2017]5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海宁市梅园路203号)。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五、本方案公告期满后报海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本公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因社会发展建设需要,拟征收袁花镇梨园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土地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征地事项告知如下:

  5、项目用地面积:本次征地面积约1.3478公顷(具体以勘测定界为准)。

  1、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7]51号)制定的标准执行;

  1、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冻结建房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户口迁入等事项,同时实施征地情况调查;

  3、本征地告知书送达集体经济组织后,由送达人员会同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公告。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等规定,海宁市下发《关于重新公布全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7〕51号),现公布如下:

  许村镇、长安镇(高新区)、周王庙镇、盐官镇、丁桥镇、斜桥镇、袁花镇、黄湾镇(尖山新区)、马桥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或社区。

  一级区片综合补偿价5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万元/亩,安置补助费2万元/亩。

  二级区片综合补偿价4.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6万元/亩,安置补偿费2万元/亩。

  根据《关于建立和健全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用地意向者申请,下列单位用地拟以使用方式供地,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上述地块的公示有效期为7个工作日。如有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公示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并注明联系方式。

  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期满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海宁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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