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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目录

政策法规 2019-04-25 09:189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第(二)项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农户的定义详见财税〔2017〕7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3.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财税〔2017〕77号 第一条、第三条2.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财税〔2018〕91号 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农户的定义详见财税〔2017〕44号文件第四条。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第四条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1)农户贷款;(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的定义详见财税〔2015〕3号文件第二条。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 财税〔2015〕3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的定义详见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

  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农户贷款、农户、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的定义详见财税〔2016〕46号文件第四条。2.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所列业务。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可享受本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三条及附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农户的定义详见财税〔2018〕97号第二条的规定。2.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发放给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及附件《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1.财税〔2017〕77号 第二条、第三条2.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农户的定义详见财税〔2017〕48号第四条。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农户的定义详见财税〔2017〕90号第六条。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财税〔2017〕90号 第六条2.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农户的定义详见财税〔2017〕44号第四条。2.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2.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1.财税〔2011〕5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九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该优惠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适用企业仅为边销茶的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生产企业仅指列名企业。2.免税货物仅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3.纳税人销售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边销茶,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3.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4.公益性捐赠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此执行。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3.财税〔2008〕160号4.财税〔2010〕45号5.财税〔2009〕124号6.财税〔2018〕15号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需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2.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1.《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2.《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1.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前款执行。

  慈善事业、受赠人、用于慈善事业物资具体范围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文件规定。

  注: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政策如有变动,按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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