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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教育事业有何影响?

政策法规 2019-11-25 21:295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近年来,随着民办教育一系列新法新政的出台与实施,民办教育事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为进一步了解新《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后中国民办教育发展情况,不断提升民办教育者的法律素养与管理水平。5月28日下午,2019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民办学校法律实务分析专题讲座在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术报告厅举行,来自惠州市辖区内200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与法人代表出席活动。会上,广东省优秀律师、广东省教育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余苏女士为大家介绍了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的主题内容。她表示,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对所有民办学校(培训机构)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据介绍,民办学校常见纠纷类型主要有,行政、民事、 刑事等三种。民办学校中,如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 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她建议,新政背景下学校的法律治理,必须要具备办学资质的审查,即办学许可证、民非证(五证合一)需年检合格、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核查;举办者出资应到位,以不动产出资的需过户;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财务的规范管理以及学生及教师的教育与管理等。同时,拥有法学学士和会计专业硕士学位,在税务机关工作多年,曾任广州税务局系统科长的刘铭先生还为大家分享了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问题等相关内容。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刘铭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等于非营利组织,因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该有的条件。对于民办学校面临的税收困境与政策问题,刘铭建议,应全面落实非营利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承认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身份;就民办学校单独出台税收政策,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针对相关税种的税 收优惠制定清晰、系统的政策指引;扩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后免税收入的范围;就民办学校投资环节、清算移交环节、投资退出环节出台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现场还进行了和与会人员的答疑、互动。出席本次会议的主要嘉宾有:惠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奕珠女士,副会长郑安华先生、庞振全先生、姚立锋先生、蔡雨蒹女士、张丽红女士、卢清著先生,监事长黄伟军先生,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优秀律师、广东省教育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余苏女士、君合律师事务所税务师刘铭先生、广东明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麦燕桃女士及广东创信服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谭芳女士等人。文:王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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