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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策法规 2019-11-28 22:318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经查明,你单位在承建来宾建昌水岸新都二期工程项目期间,至今尚拖欠人工挖孔桩班组刘兴刚、彭昌东等36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165871元。

  上述事实有你单位该项目负责人覃强赋签字确认的《建筑农民工工资欠薪转账发放表》及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你单位该项目负责人覃强赋、人工挖孔桩班组长刘兴富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你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本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来人社监令字〔2019〕1号),责令你单位务必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落实165871元资金,由相关部门监督你单位补发到刘兴刚、彭昌东等36名农民工手中,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按指令改正。2019年5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来人社监告字〔2019〕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但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16000元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来宾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按财政部门指定帐户足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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