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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大代外发起科学同意禁食条例省得与现行

政策法规 2020-03-15 18:3412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他在建议中指出,深圳在制定该条例时应更加科学,避免发生与现行法律和自然规律相冲突。

  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禁食条例》草案)及说明,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5日。这一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当地引发争议。

  “由于此次立法对民生事关重大,并且此次立法在保护范围、处罚力度等几个方面利用特区立法权对全国性法律做了变通规定。因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将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是完全必要的。”刘辉称,他在建议中指出《禁食条例》草案的说明与条例存在多处矛盾和冲突。

  他在建议中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禁食条例》草案说明的第二部分明确归纳了禁止食用动物范围,并强调“对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禁食条例》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此外,因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禁食条例》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衍生物”。该说明和《禁食条例》本身存在矛盾和冲突。

  他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禁食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野生动物均为可食用野生动物。目前,国家相关部委颁布的法规也尚未明令禁止食用甲鱼和龟,因此不属于禁食范围,而深圳发布的《禁食条例》草案说明将它们列入禁食范围,和《禁食条例》存在冲突。

  另外,根据深圳发布的《禁食条例》规定,蜂蜜、燕窝等陆生动物相关衍生物也应属于国家禁食范围,草案说明却将它们列为可食范围,二者存在矛盾和冲突。《禁食条例》第二条将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列为禁食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蜂蜜、燕窝是陆生野生动物的衍生物,雪蛤是两栖野生动物的衍生物,根据《禁食条例》第二条,蜂蜜和燕窝应属于禁食之列,草案说明将它们列为可食范围,和《禁食条例》存在矛盾和冲突。

  刘辉分析称,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深圳市的《禁食条例》仅对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做了明确的“禁食”规定,但对于两栖动物的处理均存在空白。

  他指出,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草局进一步明确和协商“禁食”范围与目录。在此之前,对于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目录》或《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国家相关部委也将通过文件形式尽快予以明确。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月25日发布的《禁食条例》草案说明却已明确了雪蛤为可以食用动物,但没有明确牛蛙是否可以食用。

  “牛蛙和雪蛤均属于同种两栖动物,在社会民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认可度,而目前草案说明采取同种不同标的做法值得斟酌。同样对于其他种类两栖动物,我市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可能会导致执法过程出现困难。”刘辉称,深圳《禁食条例》应慎重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

  当前《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已经由农业农村部起草完成但尚未审批公布,而深圳市《禁食条例》以“白名单”方式列出九种家畜家禽作为食用范围。

  “尽管在同一法条授权市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畜家禽,但《禁食条例》草案发布之后,仍然引起社会巨大争议。”刘辉称,在全国人大常委明确指定的可食动物目录未出台之前,深圳市不应先行列出可食用动物的“白名单”,防止出现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乃至冲突的情况。

  他指出,深圳制定的《禁食条例》规定九种家畜家禽可以食用,这九种家畜家禽对应的野生动物是否仍然不能食用,也需要明确,否则造成执法的困惑。例如,野猪、野兔等是否可以食用,需要做出特别规定,便于执法的规范性。

  另外,他还建议深圳应该在《禁食条例》草案规定给予受影响的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经营者给予补偿金和过渡期。

  针对他在上述建议指出的多处矛盾和冲突,刘辉也在建议中提出了如何完善深圳版《禁食条例》的建议,具体如下。

  第一,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的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建议待中央明确有关事项(如“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并在充分听取民意后再行立法比较合适。

  第二,建议深圳改用“黑名单”方式确定食用范围,比如将部分医疗科研界普遍认为高风险的动物(如蝙蝠、穿山甲、果子狸等)列为禁食黑名单;将市民充分讨论绝大多数人基于人类情感、文明因素而同意禁食的动物(如猫、狗等)列入黑名单。

  第三,建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开展调查,运用特区立法权,将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动物及其衍生物,在条例中列明。比如,蜂蜜、燕窝等陆生野生动物的衍生物。

  第四,明确两栖野生动物的禁止食用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只是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对两栖野生动物没有明确的界定。建议特区立法弥补不足,明确两栖野生动物的禁食范围。

  第五,市政府出台政策,对禁食野生动物提出安置方案、确定经营者过渡期和补偿标准。

  第六,建议市政府能够尽快组织专家对于禁食后可能出现的生态失衡问题进行调研,并制作相应的应急预案,将可能造成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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