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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知识讲座

政策法规 2019-04-30 15:0811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宝安日报讯(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文快快 文/图)4月25日,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30余名企业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参加。

  社区法律顾问曹俊浪律师从五个方面讲解了实践中最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知识。第一,雇佣童工、未成年人及特殊工时应承担的法律问题和注意事项;第二,订立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订立的时间和期限,试用期内的规定等;第三,劳动报酬中报酬发放的形式、最低工资的标准、工资结构的方法、发薪日、制作工资支付表的要求、节假日工资的发放等相关事宜;第四,社会保险中工伤、失业、医疗、养老、生育等保险是否需要购买,以及未购买社会保险中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五,关于高温津贴实际发放的条件、发放津贴的最长时间以及发放的标准。曹俊浪律师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将相关法律法规串联起来,为企业负责人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带来通俗易懂的劳动法律知识培训。

  据悉,此次培训为燕川社区2019年“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的第二场,即日起至5月30日,燕川社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联合燕罗劳动办、燕川社区劳动组计划在辖区内开展6场“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辖区内所有企业负责人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参与培训。另外,燕川社区将在2019年底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充分实现普法宣传进企业全覆盖。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第三十条规定,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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