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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辞职” 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政策法规 2019-05-08 02:2519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我在一家装备公司的车间做操作工已经有3年多的时间了,但是工作几年来,单位一直没有帮我缴纳社会保险费。因为担心自己以后老无所依,我在上周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同意了我的辞职申请。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我除要求单位帮我补缴社会保险费之外,还要求单位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单位同意为我补缴社会保险费,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七种情形。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以个人发展、自主创业、另谋职业、家庭原因等各种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不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范围之内。那么,如果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而是因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的七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老付所述情况来看,该装备公司一直未帮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老付以装备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律是予以支持的。

  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因此,需要特别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是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被迫辞职”时,一定要明确通知并告知用人单位辞职理由,否则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有可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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