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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二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法。

政策法规 2019-05-09 03:4911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二战后,日本政府于1945年年底发布了“生活困难者紧急生活援助纲要”,并制定了《生活保护法》,规定对需要生活扶助的人,实行平等的保护,扶助费用的80%由国库负担。1946年日本新宪法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努力于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工作”,从而为日本社会保障法的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1947年日本制定了《儿童福利法》将保护所有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立法目的,为儿童权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1949年制定了《身体障碍者法》不仅为身体障碍者提供生活资助,而且提供就业保障帮助其自食其力。形成了“福利三法”。进入20世纪60年代,日本又制定了1960年《精神障碍者福利法》、1963年《老人福利法》和1964年《母子福利法》。与上述“福利三法”一起,被称为“福利六法”。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的社会保障法进行了新的改革,以适应日本社会的现代化变迁,其基本精神是加强社会保障机制,取代正在衰退的传统家庭保障机制;提高社会保障标准,优化生活质量。(P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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