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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违建房屋”拆迁时的法律问题

政策法规 2019-05-14 15:55113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违章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依法征地拆迁后重新选址建房;私自流转土地建房或建经营住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搭建;原址改建、扩建。其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反规划和违法占地,适用法律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目前官方认可的唯一鉴别方法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处于许可面积内且符合土地使用方式的建筑就不是违章建筑。

  但是在实务工作中,许多被行政机关通知涉嫌违章的建筑却不一定是司法裁判确定的违章建筑。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经审议通过,并于1987年正式实施。该法规定农村居民建造房屋使用的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是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限制规定,因而不应当作为违法建筑处理。拆迁部门对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认定为“违建”的,于法无据,被拆迁方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其次,由于《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通过实施,并规定建造房屋必须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对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由于并没有相关的条文和处罚决定,因而不能被轻易认定为“违建”。

  从我们办案的实践情况来看,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章建筑通过复议和诉讼往往都会使最终的认定产生很大的变动。因此,在您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时,不应轻易妥协,一定要理清思路,认真对待,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保障自身的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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