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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第21个税收宣传月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专

政策法规 2019-05-15 17:32191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黄平县第21个税收宣传月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专栏——黄平县国家税务局税务信息公开(一)

  一、国税局征收税种: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业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年至2008年新办企业所得税、2009年后新办主体税种为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所得税、储蓄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教育费附加等,主要是工商业等第一二产业。

  二、办税服务厅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发售、缴销、代开,涉税审核(批)文书,简易违法违章处理,税收咨询,办税辅导,税收资料发放。”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领购簿》、未核销的发票、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税卡、税控IC卡;

  6.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销售货物和劳务10000元以上的);

  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113号):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3.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财税〔1999〕198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免征增值税。

  4.环保、资源利用免征增值税包括:再生水、翻新轮胎、特定建材产品、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二、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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