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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不只是一道法律题

政策法规 2019-05-15 17:3818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工伤行政确认在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政策性较强,认识分歧较多,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准确援引、正确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准确把握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和工伤责任主体,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湖北省检察机关就办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湖北某公司承建了一个农场的库房建设项目。经过两轮分包,张某承接了该项目中部分劳务,彭某就是其招来的工人。彭某在前往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过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最终确认彭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彭某妻子肖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彭某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的时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肖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同样以工伤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且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支持肖某等人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也被驳回后,肖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案事实与原审无异,但在法律适用上,认为原审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肖某等人就彭某是否与涉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仲裁和民事诉讼耽误的时间不属于职工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因此,其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一年时限。

  关于劳动关系的成立是否为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情形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予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在这种特殊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认定并不以劳动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是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般情形下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否定。”办案检察官强调。

  不久,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撤销人社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通过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检察机关明确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中断情形,和工程分、转包情形下工伤责任主体的认定,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性权利和合法权益。

  劳动的果实最甜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让人民享有美好生活的前提。今年3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刘自荣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再审案,被评为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治进程中,检察机关始终立足职能,努力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安心、放心地创造美好生活。(闫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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