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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务公开 2019-05-23 19:178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太原市人民政府及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

  1.太原市人民政府组织机构、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通过《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和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国内统一刊号:CN14-1313/D,每月15、30日出版两期,电子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邮政编码:030082。

  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太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众可通过太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太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有栏目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等六个部分,其中,“目录”中主要包括了“市”、“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通知公告”、“政府工作报告”等信息子类,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子类或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太原市人民政府或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联系地址:太原市新建路6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邮政编码:030082

  申请人填写《太原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复制有效)提出申请。《申请表》请在太原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一事一申请”,并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准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互联网申请。登录太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进行在线个工作日内自行查看回复内容。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

  根据申请的内容,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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