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霍邱县气象局2019年5月行政权力清单目录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4.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未严格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十二条第二款: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
第十二条第四款:前款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章)、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符合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资质延续、变更、降低等级或者注销决定。
8.在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许可过程中发生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371号公布)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章)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说明解释的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对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在申请报告上作出同意施放的书面决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3.对不符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施放活动进行检查,检查对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施放气球活动是否获得批准、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以及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6.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5日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公布)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管理全国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第四条:“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审,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1998年6月20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公布)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职责:(三)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镇规划所必需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应告知理由);符合集体研究的,应当集体研究;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公布)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5.《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应当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参考。”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2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6项:“气候可行性论证 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气象主管部门”
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在管理气象设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及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0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处罚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公布)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擅自刊播气象预报、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审查的气象资料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3日国务院令第348号公布)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2日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公布)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 (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违规使用气象资料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未安装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5年4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在安装防雷装置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在申请或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线.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防雷检测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线.《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线.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对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令第570号公布)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5年4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5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公布)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公布)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5年4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公布)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不安装防雷装置的;(二)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以及检测活动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交付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五)未定期对防雷装置申报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施放活动许可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在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施放活动许可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此类气象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按照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审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告知阶段责任: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气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后果)等内容。符合集体研究情形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按时办结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气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书面催告当事人及时履行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管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37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