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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紧干部选任监督制度笼子

政务公开 2019-06-22 18:569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内容、机制、方式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

  《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共10章42条。《办法》将中央办公厅2003年、2010年分别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同时原两个办法予以废止。《办法》对标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和规矩约束,构建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严监督管理体系,真正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为新时代选人用人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内容,更加精准把握工作定位,更加突出监督的重点,更加紧密贴合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工作。《办法》主要强化了以下5个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等。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从《办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看,选人用人工作必须严格落实新时期好干部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和程序规定。同时,为促进干部担当作为,《办法》首次将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明确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突出实践实干实绩导向,让敢负责、勇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脱颖而出,树立新时期干部既清正廉洁,又担当有为的鲜明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办法》注重围绕干部选拔任用体系建设设计监督制度,聚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完善监督措施,构建了事前有报告、事中有监管、事后有检查、失责有追究的全链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既保证了政治土壤的纯洁性,也对干部的成长起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办法》明确指出,要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以及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构建起一张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网,加强全方位监督。同时,明确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5种监督检查方式,强化全过程监督。重点把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把依规依纪和从严从实相贯通,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群众关切及时回应、违规失责及时处置。

  《办法》还明确,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结合巡视巡察部署开展,对工作机制、检查方式、问题反馈和整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对“带病提拔”问题倒查事项、倒查方式、倒查情况报告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针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明确了“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应责任”4类责任主体,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并细化应当追责的具体情形,划出了履责“红线”,使责任追究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

  《办法》分别规定了对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让追责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中,党委(党组)有应当追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应当追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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