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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政务公开 2019-06-22 19:17178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要求,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习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5月3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体现,也是对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强烈呼应,同时填补了我省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地方立法空白,必将推动我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对于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行政执法工作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有政令不畅、职责不到的现象,使得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同时,由于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行政执法协调制度、案卷评查、行政执法问责机制有待健全等情况,也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

  此次制定条例的过程中,确定了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内部层级监督的特点,内部层级监督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过程监督,是一种以主动监督为主的监督。二是完善与发展相结合,我省已经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应当坚持和完善,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创新和发展。三是积极稳妥,突出重点,既注重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内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又及时反映内部层级监督创新与发展。

  行政执法监督是对行政行为进行检查、考核、评价的重要方式,是解决行政执法争议、调查处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条例就是针对政府自身内部的监督机制,既立足约束执法权,又注重规范监督权。条例共六章、三十二条,主要对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明确了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违反了怎么办等问题,使监督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

  条例制定过程中进行了一些创新。比如说约束执法权与规范监督权结合,条例是一部通过实施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权来规范执法权的地方性法规,“权力制约”的理念贯穿全篇。条例将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作为调整对象,同时为了防止监督权的滥用,明确了监督的内容、程序、方式和违法责任,严格规范监督权的合法行使。

  在制度传承和制度创新结合方面,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加大监督工作力度,纠正违法行为,并不断探索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和路径,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并作为制度固定下来。同时也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创新,比如将我省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写入了条例,“三项制度”在我省试点过程和全面推行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提高我省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长足的动力。此次条例将“三项制度”写入条文中,实现了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协调推进。

  条例在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结合上也有所创新。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由法定的监督主体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实施,并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这是由权力法定的原则所决定的,否则会降低监督的公信力和政府的权威。同时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多样,这是由行政权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其优势所在,比如监督机关可以通过制定监督计划主动监督,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被动监督,既注重事后监督,也注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本级政府对所属各行政机关的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因此,行政执法监督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条例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关系作为调整的对象。一是落实层级监督,条例把调整对象明确为政府层级监督关系,即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本级政府对所属各行政机关的监督。二是鉴于派出机构、授权执法、委托执法、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在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对授权执法和派出机构的监督适用本条例;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委托执法的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三是区别于对行政行为的个案监督,审计、行政复议等专门监督活动不属于本条例调整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情况;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文明执法情况等。

  在监督方式上,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进行监督。

  在制度设计上,条例充实、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与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还明确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在打造阳光政府,让人民群众可以及时获取有关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在规范执法程序,通过实现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合法行政,确保每项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比如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利用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三十日内整改落实,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为确保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的准确性,条例规定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这是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

  为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施力度,条例设定了明确、具体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系统地归纳了十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为防止出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责的现象,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其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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