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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贯彻《中国br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

政务公开 2019-06-27 03:428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三)审批。党的地方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审核建议和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形成党务公开审批意见。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党务公开方案,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的,由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新闻媒体实施;拟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承办部门(单位)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党委办公室加强指导。

  第十五条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党的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严格政治性、政策性、保密性的要求,细化党务公开工作程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消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文件、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消息报道,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统筹使用。有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党务公开的时限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统筹。对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内容,确定相应的公开时限。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工作定期公开,更新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紧急性工作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由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对党务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在党务公开方案中作出说明。对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对是否涉密不明确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送保密部门审查后确定。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负责对党务公开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对公开效果、有可能引发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进行预判,审慎处理、排除隐患,并制定防范预案,在党务公开方案中作出说明。

  (三)建立健全政策解读机制。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在党委宣传部门统筹协调下,通过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等形式,解读重大政策、重要文件等,阐释公开信息的背景和意义、要点和焦点等。

  (四)建立健全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和应急处置机制。党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强化分析研判,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按程序稳妥处置。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五)建立健全公开情况反馈机制。党务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收集各方面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作出处理和整改,处理和整改结果应当向有关方面反馈。

  第二十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党务公开广泛参与机制,拓展党员、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一)健全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党的组织应当有计划地邀请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全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及党委有关专题会议等。探索建立党员旁听党委有关会议制度。

  (二)建立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党的组织应当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及时处理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三)健全完善党内事务咨询制度。党的组织在酝酿、讨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前,除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应当通过党内公示、座谈、问卷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咨询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

  (四)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党的组织应当健全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机制,根据决策内容、职能范围和影响程度,听取有关党组织、党员意见建议。

  (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党的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内容,在事前、事中、事后通过新闻媒体、会议文件等进行公示;通过举办听证会让党员群众参与党委决策。

  第二十一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应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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