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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原则

政务公开 2019-07-12 00:5919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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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开全部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动 ,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 ,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 by law) 。“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 ,政府运用“法”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 ,治理老百姓。单纯“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 ,人民服从政府 ,因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 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3) 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 ,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 ,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日本学者认为 ,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 ,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 (2) 在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着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制问题 ;(3)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 ,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但在所有这些法的形式中 ,宪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 ,法规的效力高于规章。在下位阶法的原则、内容与上位阶法发生冲突时 ,执法机关应适用上位阶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下位阶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只有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时 ,才能作为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 ,不严格依法律规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规定行政。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则行政。这是因为 :其一 ,法律的具体规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是无限的。特别是现代社会 ,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越来越广泛 ,越来越复杂 ,法律不可能对每一项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 ,法律不能不给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自由裁量行为 ,依法行政对政府的要求是依据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则 ,如公开、公正、公平、诚信、信赖保护、考虑相关因素和不考虑不相关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规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则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则不仅指导立法 ,即指导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导执法、司法 ,即指导法律的执行和法律争议的裁决。因此 ,政府实施行政行为 ,包括实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都不仅要依据法的规定 ,而且要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 ,如果行政只拘泥于法的文字 ,拘泥于法的具体规定 ,机械依法 ,其行为就可能背离法的目的 ,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其三 ,法律规定适用于社会事实是需要解释的。在很多情况下 ,具体法律规定的涵义并不是十分明确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规定涵义不十分明确 ,人们对之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 ,执法者如何确定相应法律规定在具体情境中的涵义 ,就必须依据法的原理、原则。否则 ,政府如果可以脱离法的原理、原则而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专制政府了。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政,而依法律规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政府不严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限度办事 ,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规定行政。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依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行政组织法规定政府的职责、职权。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越位(即政府内部越权) 、错位(即政府外部越权) 、缺位 (即政府不作为) 。行政程序法规定政府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 ,政府违反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就会导致专断和滥用权力。可见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为规则行政 ,还要求依法定职权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管理。因为“行政”的基本涵义就是管理 ,没有依法管理自然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仅仅要求政府对行政相对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还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规范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仅仅依法治民 ,只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至于政府依法提供服务和依法接受监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因为行政意味着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会则意味着服务;依法行政意味着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行公务则意味着接受人民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实施的监督。政府脱离人民的监督 ,其权力就必然被滥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躏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在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条件下,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1.依法执政是什么意义上的原则?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执政原则,但它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还是同时作为保障和规范执政行为的法治原则?如果依法执政主要是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它的指导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权威性是极大的,但比较抽象。如十二大党章规定的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就主要是一项政治原则,具有很强的政治指导性。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一系列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具有明确而具体的可操作性。如果依法执政不仅是一项政治原则,同时也是作为保证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规范执政行为的法治原则,就应当由宪法对其做出原则性规定,并由法律法规对各种类、各层级的执政行为做出明确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以保证依法执政得到具体实施。

  2.依法执政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过去以政策、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执政而言,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执政的法律规则或法定程序的问题,解决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如何保障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规范执政行为而言,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程序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是针对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那么它所要坚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机制、行为规范等的问题;依法执政如果针对党政关系,那么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中的职能、权力和体制等问题。我认为,依法执政要综合解决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而关键是要保证党的领导,解决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执政能力、执政方式以及执政的权威性、合法性等问题。

  3.依法执政的主体是谁?毫无疑问,中国作为执政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这种主体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特点,因为它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型政党;因为中国不搞两党制、多党制。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执政的主体。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各级党委、党委的有关部门(如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等)、党组、相当级别的党员领导干部,它们能不能作为依法执政的主体,享有依法执政的各项权力和权利,承担依法执政的相关责任和义务?与此相关的问题是,它们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依法执政的主体?

  4.依法执政的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目前我国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营工业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防法、工会法等笼统地规定了领导的相关内容。对于执政党的各种主体而言,应当具体依据哪些法律依法执政?对此有两者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可考虑制定一部《政党法》(或者叫做《政党活动法》),以调整和规范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对于是否制定中国的政党法,我的倾向性意见是否定的。因为,其一,外国制定政党法是以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为前提条件,我国实行的是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不具备制定政党法的前提。其二,其他国家制定政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政党关系、控制政党行为、规范政党活动、防止政党破坏宪政体制。中国的性质、宗旨、任务和先进性,决定了它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政党,我国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范为宗旨的政党法。当然,我们党坚持和实行依法执政,应当重视研究国外政党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政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执政行为,应当以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为依据;在国家政权机关中担任职务的党员干部,应当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职责。而执政党内部的管理和建设活动,则以执政党党内的党规党法作为依据。这就要求,执政党内部的规范体系与国家的法律体系两者之间应当保持一致,不能存在冲突和矛盾。如果出现冲突,应当有协调解决的程序和机制。

  5.依法执政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在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宪法法律的关系上,应当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强调重大决策与立法的紧密结合和协调统一。在执政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人民至上,强调执政党通过国家政体来实现领导和执政。在执政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强调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在执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上,应当强调依法执政和依法参政,坚持一切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违法执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法定权力越大,法律责任也就越重。违法执政是否承担和怎样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与依法执政的主体相关联。享有执政权力的主体,如果实施了违法执政的具体行为,产生了违法后果---例如某个地方党委或其部门(组织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审批个案)的决策或决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时,应当怎么办?其一,这种违法执政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的是政治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或是两种责任都要承担?其二,如果违法执政的决策是党委集体做出的,由谁具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三,违法执政的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还是违宪责任?其四,应当由哪个机关依照什么程序来追究违法执政的法律责任?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基础上,加以研究解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展开全部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必须依法进行。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出通知〔国发[2004]10号〕,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第5条重点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这些基本要求是在借鉴国外普遍认可的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基础上,根据我国依法行政实践需要,针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所作出的规定。不过,《纲要》并没有完全照搬国外的基本原则,在形式上也没有采用与国外依法行政原则一一对应的做法和表述,而注重吸纳这些基本原则的精华,根据我国行政管理需要,高度浓缩和概括出我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应当说,这些内容基本上既涵盖了现代法治对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既具有指导性和普遍可接受性,又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与凡法律无禁止即为公民自由相反,对行政机关而言,只有在法律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享有此项权力。事实上,行政机关作为掌权者,对其遵守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理所当然。权力作为一种控制、支配、影响他人的一种力量,虽对支撑、推动现代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不可或缺,但因其具有一种潜在的扩张性、侵犯性和易被滥用的特点,必须对其获得和行使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第一,对合法行政中的“法”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资本主义初期奉行“无法律即无行政”,换言之,行政机关只能执行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现代社会由于社会日益复杂,在行政机关获得一定立法权的前提下,依法行政之中“法”已扩展到特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系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广义上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定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组成。其中,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

  第二,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质上合乎法律规定。合法行政不单是行政机关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本质上要求行政机关的管理符合法律的精神。在此方面,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行政机关的活动不仅要符合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某一规定,而且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整体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在我国,某些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着仅从形式上孤立地看待和理解某一法律规定的含义和作用,而忽视了法律的总体立法精神和宗旨,从而导致对法律僵化解释乃至错误解释,不利于依法行政的真正推进。第二,行政机关应合法地遵循法律的效力等级。如前所述,合法行政中的“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由于这些规范具有等级之分,并且相应机关制定规定的权力范围也有限制,因此行政机关的管理必须同时在整体上符合法律的效力等级,才能真正做到合法行政。第三,行政机关遵守之法应是“正义之法”。本质而言,行政机关所遵守的法律不应当是专横、任意制定的法律,而必须是符合一定标准,特别是尊重和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法律。

  第三,侵害决定或不利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着法律、法规、规章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或增设义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着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或增设义务的情形,甚至存在着某些行政机关根本没有任何依据随意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设其义务的情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纲要》在继承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精神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如下要求:凡行政机关作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设义务的决定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这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在这一规定中,《纲要》对合理行政的要求,实际上明确了两项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比例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虽然在不同情形下有不同的含义,但其本意是指不偏不倚。《纲要》规定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即是从本意来理解的,它强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对所有的当事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和条件,做到一视同仁,禁止因身份、地位、地域等因素而对当事人进行歧视待遇,采用不同的要求。

  第二,比例原则。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享有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的裁量权。行政裁量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在羁束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并没有选择的途径,它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并最终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决定。而在行政裁量行为中,除如作出羁束行政行为一样,进行必要的判断,更关键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需要从多个行为、多项措施中选择一个最佳方案,这个选择是否正当往往直接影响了公民,组织的权益。因此,如何保证行政裁量权能合理行使,成为各国行政法中的重要课题。二战以来,面对行政裁量的扩张,许多国家对行政裁量的行使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引入了比列原则成为控制行政机关裁量权的重要手段。比例原则着眼点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正当关系,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裁量行为时应考虑相关因素的重要性,保证实现某种目的(或结果)的手段或措施必须符合正当性。

  在我国,行政机关同样享有大量的行政裁量权,而且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在实践中导致某些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把这种权力当作或演变为一种主观的、任意性的权力,不仅影响了行政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而且往往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为此,《纲要》借鉴了国外创立的比例原则,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比例原则,并明确规定了行政裁量行为符合比例原则的三个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最小损害性。

  《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根据《纲要》上述规定,程序正当至少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施行政管理,特别是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决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正当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行政机关查明情况,保证作出公正、合理判断的基础,也是当事人表明观点和陈明意见、权利实现的具体体现。因此,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手段,给予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在涉及重要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除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外,也可以根据情况采用举行听证会这一更严格的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是当事人在行政管理中所享有的十分重要的权利。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政府活动和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其实质意味着行政机关负有公开其活动的和所掌握的信息的义务。它通常构成了当事人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权的基础和前提,公民不了解政府活动情况,就无法有效地参与政府活动,政府也就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督。为保证当事人的此项权利,行政机关应通过有效的方式公开其信息,向当事人说明作出决定的根据和理由。参与权是指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有参与行政程序,并对行政行为的作出发挥作用的权利。虽然行政决定多数情况下最终由行政机关作出,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过程的运作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活动。在现代民主程序下,当事人同样也构成了行政程序的主体,行政程序是在当事人参与、在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共同作用下完成的。救济权是指当事人享有对行政机关的认定和决定表示不满、提出异议的权利。它既包括对某些事项发表不同看法,也包括对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的存在,并不必然表明行政机关的决定是错误的或违法的,就根本而言,它是为当事人提供一条发泄不满和说理的机会和途径,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充分尊重,不能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更不能打击报复。

  第三,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与行政管理相关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这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要求。遇有利害关系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讲究效率,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人民群众和社会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既是我们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但一个时期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设置环节过多,手续繁琐,不遵守法定期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和请求拖拉推诿,态度粗暴,群众办事难,成本高等诸多问题。基于此,我国《行政许可证》第6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从而,将高效便民原则载入我国法律之中。不过,鉴于高效便民原则目前仅为《行政许可法》所规定,无法适用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问题,《纲要》再次肯定此原则,并将其扩大适用于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根据这一规定,《纲要》对高效便民的具体要求有:第一,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应从方便老百姓办事角度出发,将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而不应把行政管理看作是限制老百姓的工具和手段。第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应采取积极主动态度,尤其是对法定职责应及时履行。第三,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并提高办事效率,不能久拖不决。

  《纲要》规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为民法上所适用,但随着社会发展而遂渐为行政法所普遍接受,同时成为行政法基本准则。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迫切需要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而政府率先垂范,树立诚信形象,建立政府与公民信任关系,对推动整个社会信用的构建至关重要。基于此,《纲要》首次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我国行政法之中,并将其作为对所有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在这一规定中,《纲要》将对政府诚实守信的要求分为政府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信赖保护原则两个方面。

  就信息提供而言,《纲要》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布信息时应当讲究诚信,向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全面、准确、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应蒙混老百姓,更不应提供虚假信息。就信赖保护而言,《纲要》继承了《行政许可法》成果,并把该原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

  《纲要》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权利与义务统一、职权与职责统一,本应是法律的基本规则。但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中,却存在着过分强调公民的责任而忽视政府和公务员责任的倾向,导致政府和公务员职权与职责一定程度的脱节,造成了我国行政管理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健全。鉴于此,《纲要》将权责统一作为对行政机关的基本要求加以明确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责固然需要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但必须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能有职无权,更不能有权无责,而应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动 ,即要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 ,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的“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于“用法来治”(Rule by law) 。“用法来治”是把法单纯作为工具和手段 ,政府运用“法”这一工具和手段来治理国家 ,治理老百姓。单纯“用法来治”的实质是政府高于人民 ,人民服从政府 ,因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视为消极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 ,受法之拘束。德国行政法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三项内容:(1)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 法律优越。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 (3) 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 ,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 ,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日本学者认为 ,依法行政在具体制度形式上体现为三项要求:(1)建立议院内阁制、议会制的民主主义 ,通过国会对行政进行政治限制; (2) 在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处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着立法优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统制问题 ;(3)通过法院对行政进行司法方面的事后救济 ,而不限于行政监察之类的行政内部监督。

  参考资料:初级资料:大学教材《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红皮的那个版本)

  答: 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办事权限合法;二是办事程序合法。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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